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亭农(农药)罚〔2026〕2号 | 盐城市馨东园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一案 | 盐城市馨东园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913MACACXXW50 | 徐梅 | 2026年6月3日,本机关接到“投诉举报行政依法履职申请书”,内含投诉举报内容3份,其一系本机关辖区亭湖区耿伙新村新阜名邸西南角青年路“金龙花卉”无农药行政许可,经营无农药批准文号的标签标注有农药功能的产品“荷兰多菌清”。 2026年6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地点“金龙花卉”进行调查,该场所为当事人经营的“金龙花卉苗圃场”。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徐梅陈述,“金龙花卉苗圃场”是当事人专门从事花卉盆栽交易的苗圃场,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被投诉举报产品“多菌清(320克)”是当事人经营的,被投诉产品为上游花盆、绿植用具商配货,供当事人自用,共进货案涉产品一箱50瓶,已使用31瓶,剩余库存18瓶,售出的1瓶为投诉举报人看到该产品后指定要买的,即以1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投诉举报人,案涉产品销售收入为10元。当事人经执法人员普法宣传,主动上缴剩余18瓶案涉产品,并承诺不再继续经营案涉产品。2026年6月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结合《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6版)》“涉企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4项、第7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前不得经营农药、不得经营假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元;二、没收已上交的“多菌清(320克)”18瓶;三、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8月14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