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平、公正、规范推进我区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事)建设,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遴选第一批亭湖区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事)实施主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体要求
符合省级规定的相关要求,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遴选方式
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有意愿的主体于9月15日前向所在镇农村办公室递交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事)实施方案,经镇农村办初步核实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农机信息股汇总,区农业农村局聘请第三方进行立项评审,立项评审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向省厅推荐申报省财政专项储备项目。
三、公示公开
区农业农村局将对遴选出的亭湖区第一批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事)实施主体进行适时公布。
附件: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粮油作物类农事)建设指引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12日
附件
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粮油作物类农事)
建设指引
为指导粮油作物类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事)建设,增强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区域农民需求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根据《关于推进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
一、建设要求
立足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基础,以县域为单位,统筹现有服务资源,建设一批“布局规划合理、机具装备齐全、指挥调度顺畅、保障能力覆盖”的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事)(以下简称区域性农事中心)。
(一)主体要求
1.建设主体为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包括农机、农资等企业)、国有农场等。鼓励供销社、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粮食收储等企业)等参与区域性农事中心建设。
2.须有固定场所,农业基础设施用地应符合规定,场地租用剩余租赁期持续稳定。
3.建设主体原则上为1家,多个主体参与建设或运营的应统一建设方案和运营管理,产权清晰,职责明确。
4.建设或运营主体应具备农机作业及农业生产服务从业经验,具备良好社会信用,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自愿主动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应急救灾作业指挥调度。
(二)基础条件
1.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农机库(棚)、农机维修中心及配件库、农资配送间、教学培训室等功能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以上,能够保障生产作业服务有序开展。
2.作业服务规模。申请财政资金定额奖补的区域性农事中心,应流转土地种植面积500亩以上,单季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种植面积5000亩以上或累计作业服务面积20000亩次以上。其他农事中心应根据服务能力流转土地,开展机械化服务。
3.农机装备配置。配置粮油作物生产机械装备,具备粮食生产耕种管收烘全程机械化服务能力,机具数量与服务规模和服务能力相契合,同时自有农机具数量占比60%以上,协议可调度农机具数量不超过40%,且签有规范的合作协议,农忙时可统一协调调度使用。
4.应急服务能力建设。配置和储备应急作业农机装备,其中履带式收割机、履带式拖拉机、移动式烘干机、粮食转运车辆、喷灌机、农用水泵等不少于5台(套),拥有相对稳定的驾驶操作人员队伍,能够提供应急抢收抢种、干旱抢浇、积水抢排等农机应急作业,主动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应急作业指挥调度。
5.智能化信息化应用。中心使用的拖拉机、插秧机、联合收割机、自走式高地隙植保机等应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北斗推广应用要求;使用现有或选用推荐的免费智能化管控平台,平台应能够实时监测农机运行状态,记录历史作业信息,并在保证数据安全前提下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与“苏农云”对接。
二、功能设置及建设内容
(一)全程机械化作业
1.服务功能。提供粮油生产“耕、种、管、收”为主的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
2.设施装备。建设可满足区域作业所需农业机械停放、进出、转场等功能的农机库,配备与区域生产规模相匹配的拖拉机、插秧机、联合收割机、植保机为主的各类农业机械及配套机具。鼓励外场设置农机具清洗场。
(二)农资采购配送
1.服务功能。提供种子、肥料、农药、农膜等农资集中采购及统一配送服务。
2.设施装备。建设相对独立的农资储存库及配送间,配置相应货架柜台、计量工具、装卸搬运及运输车辆等设施。农资配送经营应具备相应资质且符合有关要求。
(三)集中育(供)秧(苗)
1.服务功能。提供以粮油农作物为主的统一育(供)秧(苗)服务。
2.设施装备。建设育秧(苗)中心,配置育秧(苗)流水线等设施。有条件可建设智慧育秧中心,设立播种生产车间、催芽室、育苗(秧)大棚及其他配套设施。麦玉轮作地区的区域性农事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集中育(供)秧(苗)服务功能。
(四)病虫害防控
1.服务功能。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下提供病虫害防控农机作业服务。
2.设施装备。配置高地隙自走式植保机或无人植保飞机。
(五)粮食烘干
1.服务功能。提供以粮油农作物为主的烘干服务。
2.设施装备。建设粮油作物烘干中心,包含低温循环或连续式烘干机、清理除杂、输送、快速检测、清选、除尘等设备及湿谷仓、干谷仓等附属设施,有条件的可配备智能烘干监控设备。
(六)农机维修
1.服务功能。提供农机维修保养及常用零配件提供等服务。有条件的可升级为整机销售、配件供应、维修保养、使用培训于一体的农机4S服务。
2.设施装备。建设农机维修中心及配件库,水、电、气设备等均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公开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七)应急作业服务
1.服务功能。提供不良天气条件影响下农机抢修、干旱抢浇、病虫害防治、抢收抢烘抢种、农田积水抢排、灾后补种等应急作业服务。
2.设施装备。配置(或协议可调度)履带式收割机、履带式拖拉机、烘干机(塔)、粮食转运车辆、喷灌机、水泵等应急农业机械。
(八)智慧农业应用
1.服务功能。提供资产管理、作业监测、指挥调度、供需对接、电子商务等智慧农业平台应用及相关服务。
2.设施装备。使用可接入“苏农云”的农业数字化管理平台,配置与智慧农业综合管理系统相应的辅助驾驶、北斗定位、作业监测、信息化管理等功能的智能农机装备及设施。
(九)农事培训
1.服务功能。提供生产管理服务培训场所及培训服务。可满足农机新装备操作使用、维修保养、作业规范、农事知识、法律法规等方面培训以及承接有关农事培训等。
2.设施装备。建设培训多功能室,配置可接入远程视频终端设施,配备电脑、投影仪(电子屏幕)、教学用具、学习资料、桌椅等设备。
(十)农产品展销
1.服务功能。提供农产品展示展销及在线销售等服务。
2.设施装备。建设农产品展销室,配置货架、货柜或展示柜,配备信息化终端。
(十一)仓储保鲜
1.服务功能。结合区域需求提供仓储保鲜等服务。
2.设施装备。建设低温粮库或冷藏库,配置相应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套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设施。
(十二)农产品初加工
1.服务功能。结合区域实际提供农产品初加工服务。
2.设施装备。建设农产品初加工中心,配套分拣车间、加工车间、仓储间等设施,配置相应设备。
(十三)农业废弃物收集处理
1.服务功能。结合区域需求提供农作物秸秆为主的农业废弃物收集处理及废旧农机回收处理等服务。
2.设施设备。建设废弃物处理中心,配置秸秆收集、有机肥加工、翻抛机、畜禽粪污处理、废旧农机回收处理等设施设备。申请财政资金定额奖补的区域性农事中心,应能够提供全程机械化作业、农资采购配送、集中育(供)秧(苗)、病虫害防控、粮食烘干、农机维修、应急作业服务等7项基础功能,鼓励拓展智慧农业、农事培训、农产品展销、仓储保鲜、农产品初加工、农业废弃物收集处理等服务功能。
三、运行管理要求
(一)运行机制。鼓励运营模式创新,推行多种服务模式,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营可持续运行机制,提升服务便捷性。
(二)制度建设。建立财务、机务、安全、应急、培训等管理制度,制定作业技术规范及生产操作规程,设立对外服务宣传栏等。其中,安全管理应落实安全职责和措施,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和避免责任事故。
(三)人员管理。拥有与服务规模相匹配的管理服务队伍,生产管理人员上岗须符合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无人植保飞机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四)绩效评价。设立作业协调联系电话,接受服务对象监督与反馈,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开展绩效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