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亭农(种子)罚〔2026〕1号 | 盐城市亭湖区万辉种子经营部销售劣种子一案 | 盐城市亭湖区万辉种子经营部 | 92320902MA219E4F71 | 陈加超 | 2026年4月27日,本机关接到盐都区农业农村局《线索移交函》都农(种子)移〔2026〕1号及附件,内容系本机关辖区内盐城市亭湖区万辉种子经营部涉嫌向盐城市盐都区冈中加国农资经营部销售标称为“扬辐麦11号”的小麦种子,案涉种子经抽检及复检,检测项目水分不合格(抽检水份为13.6%,复检水份为13.4%,标签标注水分标准为≤13%)。2026年4月3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当事人经营者陈加超陈述案涉种子“扬辐麦11号”是当事人销售给盐城市盐都区冈中加国农资经营部的,当事人向盐城市盐都区冈中加国农资经营部销售案涉种子单价为3.8元/kg,共销售1000kg案涉种子,结账500kg案涉种子,盐城市盐都区冈中加国农资经营部向当事人退回500kg案涉种子。退回的500kg案涉种子以2.4元/kg的价格作为商品粮销售给商品粮中间商,当事人案涉种子以种子用途销售总收入为1900元。当事人销售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种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劣种子。2026年5月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种子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 二、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8月3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