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亭农(饲料)罚〔2026〕6号 | 亭湖区猫儿乐宠物休闲馆经营使用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案 | 亭湖区猫儿乐宠物休闲馆 | 92320902MA7FGTMN8U | 梁林方 | 2026年4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亭湖区猫儿乐宠物休闲馆进行调查,经店铺经营者梁林方授权委托胡苏全权负责,胡苏陈述涉案产品“喜喵·燕窝营养粥(内含燕窝7小碗,40克/小碗)”是其销售的,案涉产品共计购进2盒,进货单价为29元/盒,于店铺经营的拼多多平台网络店铺“梁姐家的宠物用品店”销售1盒,销售单价为107元,获得销售收入107元。经执法人员普法宣传,当事人主动上交剩余库存,并书面承诺不再经营相同产品及任何违规产品。综上,当事人经营使用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参照《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免于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6版)》中《涉企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部分第21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7元; 二、没收已上交的涉案产品1盒; 三、处罚款5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7月24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