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824G/2026-20985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亭湖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6-06-26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6〕第12期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苏亭农(农机)罚〔2026〕2号

徐志远涉嫌未取得收割机操作证件操作收割机案

徐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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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4日9时8分,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亭湖区新兴镇双烈村十一组农田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当事人徐志远在亭湖区新兴镇双烈村十一组农田操作履带式联合收割机进行作业。2026年6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收割机操作证件操作收割机进行调查,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涉嫌未取得收割机操作证件操作收割机,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参照《江苏省农业机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案情,当事人违法行为不涉嫌刑事犯罪,不需要移送公安部门。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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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亭农(农机)罚〔2026〕3号

吴再宏涉嫌未取得收割机操作证件操作收割机案

吴再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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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4日10时24分,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亭湖区新兴镇石华村十一组农田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当事人吴再宏在亭湖区新兴镇石华村十一组农田操作履带式联合收割机进行作业。2026年6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收割机操作证件操作收割机进行调查,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涉嫌未取得收割机操作证件操作收割机,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参照《江苏省农业机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案情,当事人违法行为不涉嫌刑事犯罪,不需要移送公安部门。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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