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亭农(动防)罚〔2026〕5号 | 陈宗祥、盐城市汇林畜禽科技有限公司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 盐城市汇林畜禽科技有限公司 | 91320902MA1YRAND7U | 董洁 | 2026年3月6日本机关接到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信访电话记录单,来电反映: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双烈村董庭林没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依然在养殖蛋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进行处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8日。 | / |
1 | 亭农(动防)罚〔2026〕5号 | 陈宗祥、盐城市汇林畜禽科技有限公司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 陈宗祥 | / | / | 2026年3月6日本机关接到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信访电话记录单,来电反映: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双烈村董庭林没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依然在养殖蛋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进行处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8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