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824G/2026-20683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亭湖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6-05-09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6〕第8期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亭农(农药)罚〔2026〕1号

陈汉中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

陈汉中

/

/

2026年3月16日上午,本机关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唑草·苯磺隆等9种农药,据当事人陈述货架上的7种农药是经营部经营的,经营部北侧角落2种农药(高效氯氰菊酯、草甘膦铵盐)是业务员已销售给当地大户,暂时存放在经营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2026年2月-3月销售记录并拍摄照片1张,未发现2023年8月-2025年12月间的销售记录,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未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表示之前农药经营许可证过期后未续证,经查询,立秀农资经营部的农药经营许可证于2023年8月7日已过期。当事人现场上交了经营部经营的7种农药,执法人员制作了《上交农药产品明细》1份,对现场农药产品拍摄照片2张。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上交违法农药应予没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3.罚款5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4月29日。

/


打印 关闭
文字解读
政策文件
图片解读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
视频解读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