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苏亭农(渔)罚〔2026〕15号 | 陈月军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陈月军 | / | / | 2026年5月9日14时5分,当事人陈月军在亭湖区南洋镇青墩曰青河使用电鱼器1台、电瓶3只、电捞海1把、推进器1个连接组装在0.3吨水泥船上实施电鱼时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青墩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查获时民警现场对当事人电捕的渔获物进行称重为13千克,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将当事人电捕的渔获物13千克放流到河中。2026年5月9日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将当事人陈月军电鱼案移交到本机关。本机关执法人员进一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做了《询问笔录》1份。综上,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参照《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之规定。综合案情,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2.没收电鱼器1台、电瓶3只、电捞海1把、推进器1个。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5月22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