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亭农(肥料)罚〔2026〕1号 | 盐城茶姗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修改标签的肥料案 | 盐城茶姗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440300MA5DABEM17 | 曹为 | 2026年3月26日,本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函”,内容系本机关辖区盐城茶姗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违法经营“蚯蚓粪肥”产品,并附相关材料。经执法人员查询,拼多多平台无投诉人所购买涉案产品店铺“茶先生的花园”,本机关于2026年4月2日函复投诉人进一步提供证据并请投诉人明确告知投诉、举报需要受理的具体事项。自投诉人2026年4月4日投诉人签收告知书至2026年4月9日,本机关未收到投诉人联系及进一步提供证据。为保障投诉人合法权益,执法人员经审批后于2026年4月9日对盐城茶姗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为进行询问调查,曹为陈述《投诉举报函》中所称“茶先生的花园”店铺系当事人经营,店铺所在电商平台为抖音,涉案产品是当事人销售的;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1份;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像件1份、涉案产品包装正反面影像1份、涉案产品剩余库存数量影像1份、涉案产品进货证明1份、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记录截图证据1份。2026年4月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第二款,参照《盐城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盐城市种植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25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9.8元; 三、处罚款4.9元(处违法所得0.5倍)。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9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