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新洋经济区)财政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农村工作办公室: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7〕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农〔2024〕26号)、《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2026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盐财农〔2026〕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2026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盐城市亭湖区2026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盐城市亭湖区2026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6日
附件
盐城市亭湖区2026年耕地建设与利用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7〕14号)文件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切实做好2026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整合优化,注重绩效。整合相关农业补贴资金,进一步明确政策目标,突出工作绩效。
(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对辖区内补贴工作具体负责。
(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补贴发放全过程阳光操作,公开透明,确保补贴公平公正落实到位。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依据
以二轮承包时被确认的耕地面积为基础,核减征(占)用后的面积和应排除的面积作为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依据。
(二)补贴范围
在我区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二轮承包时被确认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以实际占用的面积为准。
2.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等;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等。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区人民政府认定,抛荒超过一年的耕地。
6.经区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三)补贴标准
2026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按120元/亩的标准执行。
(四)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1.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流转协议经村委会及以上的有权部门盖章见证,作为确认受益方和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未签订协议的,应补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
2.村组机动地在二轮承包被确认的耕地,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时,村组应当与承包主体签订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未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补贴资金由村组集体享有。
3.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发包给农场职工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应签订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耕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补贴受益方银行账户。由农场自行经营耕种的耕地,补贴资金归农场集体享有。
(五)其他要求
各板块应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各镇(街道、经济区)要完成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满意度≧90%的绩效目标。
三、工作流程
(一)补贴面积登记核实(4月1日前完成)。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按照统一的补贴依据和补贴标准核实各补贴对象应享受的补贴面积,计算应享受的补贴金额,补贴对象所登记的面积来源要有据可循,填报《盐城市市区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户登记清册》(附件1,以下简称《分户登记清册》)。在此基础上,各村居组织审核并汇总各组补贴情况,填报《盐城市市区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组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分组汇总表》)。《分户登记清册》和《分组汇总表》均须由经办人员和村(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居)公章后上报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二)公开公示和数据录入(5月10日前完成)。各镇(街道、经济区)对各村(居)上报的补贴面积和金额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分户登记清册》上加盖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公章,由各村(居)组张榜公示,公示应在村(居)公示栏和村(居)民小组醒目位置一并进行,填列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照片镇、村分别存档备查(包括公示开始、结束两个时间点)。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填制《盐城市市区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村汇总表》(附件3),由相关人员和镇(街道、经济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公章后连同《分户登记清册》、《分组汇总表》分别报送区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同时各镇(街道、经济区)安排专管员通过江苏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系统)数据录入,录入信息时要加强农户基础信息正确性和完整性维护,特别要注重农户的联系电话的维护上传。
(三)补贴面积和金额审定(5月15日前完成)。区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道、经济区)上报面积进行汇总并会同区财政局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
(四)补贴资金打卡发放(6月30日前完成)。区镇相关单位要及时通过“一卡通”系统规定的操作流程完成数据录入、审核、资金拨付、打卡发放等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实现闭环管理,及时、准确发放到补贴对象,并及时将相关数据据实导入监管系统。
(五)汇总上报(7月15日前完成)。补贴资金发放结束后,各镇(街道、经济区)及时总结补贴发放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对辖区内补贴工作具体负责,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村(居)民委员会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等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各镇(街道、经济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合作,抓好工作落实,要做好基础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及时依法依规处理涉及补贴的信访事项。要指定专人负责,切实抓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落实,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农户。
(二)强化政策宣传。镇、村要发动乡镇、村组干部深入田间地头及农户家中宣讲政策,为农民群众答疑解惑,让广大农户充分了解自身应享受的补贴权益和管理要求;要采取电话、短信、广播、告示栏等有效方式将补贴项目和金额告知农户,为补贴发放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赢得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将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三)规范操作程序。各镇(街道、经济区)要严格按照补贴发放规定做好补贴面积核定、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完善土地流转协议和审核汇总等工作,并及时将补贴项目和金额告知农户。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补贴资金发放必须全部通过“一卡通”系统操作,推行封闭管理。应发给村组集体、农场等单位的补贴资金必须直接发放到对公账户,严禁由村干部或者个人代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补贴资金,也不得抵顶其他任何款项。
(四)加强数据审核。要重点对土地流转和村(居)组集体土地承包的协议进行规范或补充,明确补贴受益方,补贴对象以协议中明确的受益方为准。要加大对耕地用途的核实力度,按照明确的统一的补贴依据核实补贴对象应享受的补贴面积,重点核查异动、变动等情况,列明采用排除法排除的面积,对不在补贴范围内的坚决予以剔除。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种植经济林果、苗圃、进行螃蟹(青虾)等浅水养殖和水草种植、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得享受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五)强化监督检查。一是设立监督电话。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设立补贴工作监督举报电话(区财政局66690318、区业农村局66871506)。各镇(街道、经济区)也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通过政务网站及各村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来电,要认真记录,依规处理。二是加强资金监管。要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纳入乡镇财政就地就近资金监管范围,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三是做好补贴档案资料管理。进一步规范登记造册,签字、公章、举报电话、登记信息要完整规范,《分户登记清册》要填列“面积”和“采用排除法排除的面积”栏。建立补贴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补贴档案包括各级补贴文件、分户登记清册、分组汇总表、分村汇总表、分镇汇总表、公示照片、流转合同以及承包协议等,以备查询。强化补贴资料归档核对动态管理,及时整理归档相关资料,对涉及补贴对象变更、补贴面积变化、“一卡通”信息更改等资料,应一并妥善保存,以备查询。特别是补贴面积变化应建立面积核查变更台账,附原始计发依据、变更原因、核增核减变动情况、最终核定补贴面积等。《分户登记清册》户名、账号、金额等信息与“一卡通”信息系统一致。四是加强部门协作,完善监督机制。建立财政、农业农村、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各环节监管,严肃查处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要加强信访处理工作,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附件:1﹒盐城市市区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户登记清
册(样表格式)
2﹒盐城市市区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组汇总表
(样表格式)
3﹒盐城市市区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村汇总表
(样表格式)
附件1
盐城市市区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户登记清册
(样表格式)
盐城市亭湖区________镇(街道、经济区)________村(居)________组(盖章)
序号 | 户主姓名 | 二轮 承包 耕地 面积(亩) | 采用排除法排除的面积(亩) | 应享受 补贴 面积 | 补贴 标准 (元/亩) | 补贴 金额 (元) | 身份证 号码 | 一卡通 卡号 | 联系电话 | 户主签章 | 备注 | ||||||
合计 | 非农业 征(占) 用耕地 面积 | 已作为 畜牧 养殖场 使用的 耕地 | 林地 | 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 | 长年抛 荒地 | 占补平衡 中“补” 的面积和 质量达不 到耕种条 件的耕地 | |||||||||||
1 | 2 | 3=4+5+6+7+8+9 | 4 | 5 | 6 | 7 | 8 | 9 | 10=2-3 | 11 | 12=10*11 | 13 | 14 | 15 | 16 | 17 | |
合计 | |||||||||||||||||
村(居)主要负责人(签名): 数据采集人(签名): 区举报电话: 镇(街道)举报电话:
附件2
盐城市市区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组汇总表
(样表格式)
盐城市亭湖区________镇(街道、经济区)________村(居)(盖章)
序号 | 组 别 | 补贴户数 (户) | 二轮承包耕地 面积(亩) | 采用排除法 排除的面积(亩) | 应享受补贴 面积(亩) | 补贴金额 (元) | 备 注 |
合计 | |||||||
村(居)主要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附件3
盐城市市区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村汇总表
(样表格式)
盐城市亭湖区________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盖章)
序号 | 村 名 | 补贴组数 (个) | 补贴户数 (户) | 二轮承包耕地 面积(亩) | 采用排除法 排除的面积(亩) | 应享受补贴 面积(亩) | 补贴金额 (元) | 备 注 |
合计 | ||||||||
镇(街道)负责人(签名):镇(街道)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名):镇(街道)农业部门负责人(签名):填表人(签名):
注:此表由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汇总后,报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