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苏亭农(渔)罚〔2026〕8号 | 徐荣来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徐荣来 | / | / | 2026年3月19日本机关接到《中国渔政执法举报受理单》称,2026年3月17日17时37分有两人在亭湖区便仓镇民权村八组生产河使用电鱼器1台、电瓶1只、电捞海1把连接组装在0.3吨水泥船上实施电鱼,本机关立即派执法人员到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便仓派出所进行技术手段锁定图片中电鱼实施人是便仓镇民权村八组村民徐荣来和徐荣庚,执法人员与民警到你家核实,当事人承认2026年3月17日在民权村八组生产河叫徐荣庚帮忙撑船实施电鱼的事实。在当事人家中查获电捕的渔获物估重3千克,本机关执法人员进一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做了《询问笔录》。综上,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构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案情,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4月10日。 | / |
2 | 苏亭农(渔)罚〔2026〕9号 | 谷加友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谷加友 | / | / | 2026年3月25日12时59分,当事人使用电鱼器1台、27片电瓶1只、电捞海1把连接组装在一起,在亭湖区新兴镇长春村五组生产河实施电鱼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查获时当事人已电捕渔获物估重1.5千克。现场执法人员做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证据提取单》4份。综上,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构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综合案情,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1100);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4月10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