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其兵(身份证号码:32092319XXXXXX2732):
因你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7月10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了公告送达。由于你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罚款催缴通知书》(苏盐亭)应急催〔2025〕111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单位领取。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以上决定,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址:盐城市亭湖区大星南路58号(五星街道办事处西4楼)
联系人:贾济峰 联系电话:0515-88515906 邮政编码: 224000
特此公告
2026年2月11日
盐城市亭湖区应急管理局
附件:
《罚款催缴通知书》(苏盐亭)应急催〔2025〕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