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亭农(农药)罚〔2026〕5号 | 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蔡红旗化肥门市经营假农药案一案 | 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蔡红旗化肥门市 | 92320902MA1U6PL51M | 蔡红旗 | 2026年7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与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检查时,在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蔡红旗化肥门市发现溴敌隆、未标注农药登记证的复硝酚钠和无标识产品。2026年7月9日,经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查案通知》(盐农(执法)交)〔2026〕15号)转交,该案由本机关管辖。当事人门市中发现的溴敌隆为限制使用农药,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溴敌隆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当事人门市中发现的标称生产厂家为“安丘市德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复硝酚钠以肥料名义销售,标注的肥料登记证号“农肥准字2630号”查无信息,标注生产厂家安丘市德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询无登记肥料产品信息。案涉产品“复硝酚钠”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复硝酚钠的行为涉嫌经营假农药。 2026年7月1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事人首次发生,危害后果较小,给予从轻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247元;二、没收复硝酚钠153个(拇指大塑料胶囊装,未标明规格);三、罚款6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14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