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10501/2026-21660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亭湖区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6-10-13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亭湖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亭水罚〔2026〕1 号

 

当事人:盐城市正昌物资有限公司北闸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许立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T8J190N;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北路300号(7);联系人:杨强;联系电话:15195126677。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7月23日,盐城市亭湖区水利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盐城市正昌物资有限公司非法取用地表水,我局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

现已查明:盐城市正昌物资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026年4月5日起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北路300号(7)北侧童家沟取用地表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擅自取用地表水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盐城市正昌物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许立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杨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人的主体资格等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1份,勘验图1份,现场照片6份,证明盐城市正昌物资有限公司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北路300号(7)北侧童家沟非法取用地表水的事实。

证据三: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盐城市正昌物资有限公司已收到我局发出的《盐城市亭湖区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盐城市亭湖区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据四:现场拍摄拆除取水设施照片,证明盐城市正昌物资有限公司非法取水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等事实。

证据五:2026年7月31日杨强调查笔录1份,2026年8月24日杨强调查笔录1份,证明盐城市正昌物资有限公司违法取水时间等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你公司在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北路300号(7)北侧童家沟取用地表水行为已经构成水事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七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和《盐城市亭湖区水利局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罚没收入专户,账号:10427901040009072,开户行:农行环城支行)。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加盖银行印章的《盐城市亭湖区水利局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和《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一联)送到或邮寄到盐城市亭湖区水利局(地址:盐城市亭湖区青年东路55号;邮编:224001)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行政执法公示等相关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盖章)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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