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亭农(肥料)罚〔2025〕4号 | 盐城喜好园艺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案 | 盐城喜好园艺有限公司 | 91320902MAE9Y0JH6Y | 李元铁 | 2025年10月27日,我局接到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线索移交函》(盐农(执法)移〔2025〕17号),内容系我局辖区茶姗姗违法经营“矿源黄腐酸钾”产品,并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经执法人员核查,投诉人投诉店铺“国好时光专卖店”实为淘宝店铺“国光好时专卖店”,该店铺注册公司为盐城喜好园艺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9日对盐城喜好园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铁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涉案产品包装正反面影像1份、涉案产品剩余库存数量影像1份、涉案产品进货证明1份、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记录截图证据1份、涉案产品成交额记录截图证据1份。2025年11月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 依照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76.43元;三、处罚款30.57元(处违法所得0.4倍)。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1月4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