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薛某。
被 申 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1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22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1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22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2025年10月14日,申请人通过在线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某某某某房某苑一直存在的破坏一楼公共绿化建设小院子的问题,2025年5月10日贵局发给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后现场一直未整改,反而又出现增加的情况,例如1X#楼XX1室等,请贵局继续履行职责发送《整改通知单》督促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劝阻制止,并将《整改通知书》进行信息公开。”2025年1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222号),并提供了《整改通知书》复印件,但该复印件未加盖被申请人单位有效印章,也未提供物业公司签收《整改通知书》的凭证。申请人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复印件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证明印章,同时应当确保公开的信息完整、准确,包含信息送达的相关凭证。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未完整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222号);证据2.《整改通知书》;证据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222号)程序合法。2025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在线方式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某某某某房某苑一直存在的破坏一楼公共绿化建设小院子的问题,2025年5月10日贵局发给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后现场一直未整改,反而又出现增加的情况,例如1X#楼XX1室等,请贵局继续履行职责发送《整改通知单》督促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劝阻制止,并将《整改通知书》进行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5年11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222号),并于当日根据申请人指定的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书面告知其答复意见。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222号)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222号)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某某某某房某苑一直存在的破坏一楼公共绿化建设小院子的问题,2025年5月10日贵局发给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后现场一直未整改,反而又出现增加的情况,例如1X#楼XX1室等,请贵局继续履行职责发送《整改通知单》督促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劝阻制止,并将《整改通知书》进行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查找,被申请人已向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高永秋当面送达《整改通知书》。被申请人将该《整改通知书》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222号)内容合法。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整改通知书》;证据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222号)及邮寄单。
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在线方式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某某某某房某苑一直存在的破坏一楼公共绿化建设小院子的问题,2025年5月10日贵局发给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后现场一直未整改,反而又出现增加的情况,例如1X#楼XX1室等,请贵局继续履行职责发送《整改通知单》督促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劝阻制止,并将《整改通知书》进行信息公开。”2025年1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整改通知书》,内容为:“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近期我局再次接到某某某某房某苑小区业主投诉,反映你公司服务的某某某某房某苑小区仍存在部分业主破坏一楼公共绿化并建设小院子的问题。现再次督促你公司加强小区绿化管理,督促业主进行整改,恢复绿化,对小区内存在的破坏绿化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劝阻无效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2025年11月7日,被申请人将《整改通知书》直接送达给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222号),内容为:“薛某: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4日收到您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审查,您提交的‘请亭湖区住建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发送《整改通知书》督促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劝阻制止,并将《整改通知书》进行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阅,我局已于2025年11月6日向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送《整改通知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整改通知书》复印件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同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222号)及附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5年12月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1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22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222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首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某某某房某苑一直存在的破坏一楼公共绿化建设小院子的问题,2025年5月10日贵局发给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后现场一直未整改,反而又出现增加的情况,例如1X#楼XX1室等,请贵局继续履行职责发送《整改通知单》督促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劝阻制止,并将《整改通知书》进行信息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2025年11月6日向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整改通知书》提供给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其次,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整改通知书》复印件上加盖被申请人印章的问题。被申请人未在《整改通知书》复印件上加盖印章行为不影响该《整改通知书》完整性、准确性,且对申请人的知情权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222号)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2025年10月1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25年11月7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222号),答复期限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222号)程序合法。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复议前置的案件,但被申请人却告知申请人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虽然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救济途径交代错误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但反映出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不够认真、细致,希望被申请人在今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予以注意,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11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222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31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