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遗孀生活补助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济区)退服站: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96号)《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精神,及《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盐民助〔2025〕3号文件,结合亭民发〔2025〕18号文件,决定从2025年7月1日起将享受在乡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遗孀生活补助的标准由780元/月提高到828元/月。各单位接通知后及时做好相关对象的补助调标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发放到位。
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