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优化我区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工作流程,保障排污许可发证快速高效,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审核发证工作的指导意见》(盐环办(2020)3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排污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审核发证工作的指导意见》(盐环办(2020)3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行业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分级审批全区污许可证,禁止越权审批、禁止擅自更改和降低排污许可管理类别行为。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由我局负责预审,报市局审核发证;其他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由我局负责审核发证。排污许可证审核发证工作统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网上申报。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材料。鼓励排污单位自行填报,专业技术能力不足的排污单位可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填报。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提交申请前应进行信息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材料受理。排污单位向我局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具体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1。
属于我局审批发证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不属于我局审批的,应当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三)技术审核。我局在预审或者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委托第三方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审核完成后再受理。具体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单见附件2.
对于不涉及新改扩项目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放标准、治污设施等简单变更申请、已发证排污单位的延期申请,可不委托第三方进行技术审核,予以直接受理。
(四)内部审查。我局负责核发的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由项目服务科负责牵头审查,在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应根据职责分工同水、气、土、执法等部门开展联合审查以及联合现场核查,内部审查完成后,由项目服务科报局分管领导审签,主要领导签发。
其中具体经办人在初审时对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环评批复要求等内容全面审核,重点关注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内容的准确性、规范性,对委托的技术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内容进行全面审核;科室负责人要对排污许可合法性、上级相关要求落实情况进行重点复审,对具体经办意见进行全面复核,发证审签人要对许可证核发程序、核发依据进行综合审查,具体联合审查会签材料见附件3、4。
(五)核发许可证。核发部门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2、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3、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4、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5、因我局环评审批时容缺总量审批,建设项目必须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后方可核发排污许可证。
(六)材料归档。项目服务科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办结的排污许可纸质申报材料归档,建立完善的排污许可纸质档案资料。
二、依法依规核发排污许可证
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实现所有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全覆盖”目标,严格排污许可证审批,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切实履行工作责任,把好填报质量关,强化对排污许可证发放过程的管理,遇到重大项目、疑难项目及时履行请示报告制度。
(一)对排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服务科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1、位于国家级生态红线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对排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服务科暂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并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
1、“不能达标排放”类,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排污单位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特别要求的。
2、“手续不全”类,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
3、“其他”类,如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等。
三、严格依证监管执法
建立排污许可长效管理机制,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关键,项目服务科定期将已发证企业清单移交给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二分局。
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二分局应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围绕排污许可证开展固定污染源的“一证式”监管执法,倒逼企业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主体责任。对已发证企业,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对未领证企业,督促企业按照要求限期领证,并将名单转交给核发部门。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排污许可中介机构监管
建立“全周期”管理措施,按照《关于印发盐城市生态环境第三方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环办〔2020〕306号),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第三方填报、第三方技术审核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在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第三方填报机构的监管,要依据各行业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审核要点、可行技术指南、自行监测指南等,参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对于填报质量较差的第三方机构,可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加强对第三方技术审核机构的监管,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出具符合要求的《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单》等材料,对第三方审核机构未能发现填报质量问题的,要求第三方审核机构及时整改完善,对于审核质量较差的第三方机构,终止委托合同。
五.强化监督问责
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压实岗位责任,及时调整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党建纪检部门深度参与,定期听取企业反馈,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个人将按职责追究相关责任,对于严重失职、渎职等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打造一支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审批队伍。
附件:1. 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2. 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单
3. 排污许可证现场核查清单
4. 排污许可证现场核查清单
5. 排污许可证审批会签单
盐城市亭湖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