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各预算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现就编制2026年区级部门预算和2026—2028年财政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强化财政科学管理,加强财政资源统筹,严格过紧日子制度执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绩效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策效能,坚定扛好勇挑大梁政治责任,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亭湖新篇章提供坚实财政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是厉行勤俭节约。坚持从严从简带头过紧日子,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压减一切不必要开支,腾出更多资金用于保障重大战略。持续强化“三公”经费管理、严格资产配置管控、规范对外委托事项,健全节约型财政保障机制。
二是深化零基预算改革。聚焦国家和省、市、区重大战略部署、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财政支出方向和结构,提高预算管理统一性、规范性。打破基数依赖、固化格局,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调整优化支出政策,提升财政政策整体效能。
三是加强财政资金资源统筹。强化政府全口径预算管理,将预算单位依法取得的各类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强化非财政拨款资金统筹管理。细化事前评估和论证,在当年可用财力限额下,按轻重缓急有序安排,超出财政承受范围的事项一律不予安排。
四是健全绩效评估评价机制。坚持预算法定,前延预算管理链条,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严格预算绩效管理,优化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挂钩机制。发挥财政中期规划调控作用,增强财政发展可持续性。
二、工作重点
(一)严格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各项要求。一是硬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按照务实节俭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严控预算调整调剂事项,除应急、救灾、执法执勤等特殊情况外,预算执行中新增事项不追加预算安排,确需增加安排的优先通过单位内部调整支出结构解决。预算执行中,严禁采取以拨代支、虚列支出等方式抬高预算执行进度。二是严格“三公”经费支出管理。严格实施“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限额管理,完整准确编制“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在“三公”经费预算“只减不增”基础上,加强必要性、合理性审核,进一步压缩预算规模。“三公”经费预算安排,要与相关公务活动、公车数量等衔接。因公出国(境)费根据已有文件明确的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单位近三年因公出国(境)费开支决算综合测算编制,禁止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用于无实质内容的出访活动,行政和参公事业单位严禁使用非财政拨款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编制因公出国(境)支出预算,需同步提供相关部门批复的出访计划或通知。严格公务用车管理,公务用车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公务用车购置预算根据公车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更新(购置)批复编制,无批复不得编制公务用车购置预算;不得超编制、超标准编制公务用车运维和购置预算。严控公务接待活动,准确编制公务接待支出预算,公务接待费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严禁以虚报人数、违规增加陪同人数等方式多开支公务接待费,不得在会议、培训等支出中隐匿接待开支预算。加强“三公”经费执行监控,严格规范“三公”经费列支,对核实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三公”经费的,按不低于违规金额减少下一年度预算安排。三是严控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三项”支出。科学精简会议、培训等计划,优先采用电视电话、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坚持把开支标准作为最高限额,不作为必须达到的标准额编制预算;预算单位申报会议费、培训费预算需同步报送活动安排清单,说明举办的必要性和经费测算过程,必要性不足、安排不合理的不纳入预算安排。四是严格资产配置预算编制。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依据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等科学测算需求,对通用类资产的数量及单价实行“双控”。主管部门要加强所属单位资产配置预算审核,对超标准配置、理由不充分或可通过调剂解决的申请,坚决予以核减,杜绝重复购置和资源浪费。对达到使用年限但仍可正常使用的资产,不得随意报废处置。五是严控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支出。严格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2026年申请新建的信息化项目,需同步提供区政府批示意见后组织实施,未经批准的,不纳入预算安排。严格执行运维服务费用参考标准,通用类软件每年运维费用不超过资产原值的8%、定制类应用软件每年运维费用不超过资产原值的10%。六是严控对外委托事项。严控委托业务经费支出,不属于本单位“三定”职责的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应当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得委托外单位实施。实施委托事项清单化管理,单位申请委托业务预算时,同步编制本单位年度委托事项清单,详细说明委托事项实施的必要性、经费申请的合理性。设有政策研究、行业咨询、规划编制岗位的单位,应充分发挥在岗人员作用,不得编制相关事项委托业务预算,确需对外委托开展的,同一单位应强化统筹,统一设置项目对外委托,不得按照内设机构分头布置。
(二)持续深化零基预算改革。一是细化事前评估和论证。剔除“三保”、债务还本付息、隐性债务化解、产业政策兑现、在建和完工项目付款等刚性支出后,测算剩余可用财力空间,作为财政承受能力上限,新增支出事项按轻重缓急有序保障,超出财政承受范围的事项一律不予安排。二是优化财政支出标准。加快建立“有标准、用标准、守标准”的工作机制,推进区级财政支出标准建设计划(2025-2027年),预算单位牵头制定本领域专项支出标准。2026年,各单位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必须对每个项目进行重新论证,非必要、非必须的一律不编。每个项目,均要详细列明支出标准依据,暂无具体支出标准的,需详细说明资金测算依据、计算过程及取值理由,无法提供的一律不纳入预算安排。三是硬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从严从紧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所有项目经费预算要详细说明对应支出测算的依据、数量、标准,依据不充分、数量不具体、标准不科学的不纳入预算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已支持的,应相应减少本级资金安排,避免多头、重复投入。对部门非财政拨款收入可以满足或部分满足支出需要的,相应减少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精准编排支出项目,预算执行中严格对照年初确定的项目及内容逐项保障资金,未列入年初预算的项目财政不安排资金,确需调整或调剂的,需提请区政府研究同意。
(三)加大财政资源与预算统筹。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收入组织和资金筹措,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冠名权、广告权、数据资源有偿使用等收入,均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将财政拨款和单位实有资金等全部编入部门或单位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控制执行,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项目库。一是强化非财政拨款资金统筹管理。在加大“四本预算”财政拨款统筹衔接力度的基础上,将单位依法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全部纳入预算严格管理。对来源清晰、支出项目明确、支出计划合理的非财政拨款资金,继续作为单位资金管理,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未按要求编入部门预算的资金,收回财政统筹安排支出。强化部门支出统筹能力,规范部门在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统筹调配非财政拨款资金,按照“谁支出、谁编制”的原则分别编入单位预算。二是优先使用非税资金和上级补助。各项支出要按照“先非财政拨款、后财政拨款,先上级补助、后本级财力”的顺序安排,优先使用非税资金和上级补助,不足部分再通过本级财力安排。2026年,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向上争取资金力度,积极向上争取中央、省及市级专项资金,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政策性金融工具等各类政策性资金,并足额纳入年度预算。三是加大存量资金盘活力度。持续做好财政存量资金盘活消化工作,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的通知》(苏财库〔2018〕38号),对于结转结余资金,要分科目分项目认真梳理分析,按规定应当收回的要全部收回财政统筹使用。对各单位结转结余资金,凡超过1年未使用的,全部收回财政统筹安排。
(四)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一是硬化预算约束。坚持无预算、超预算不采购,2026年起,除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的临时采购项目、上级补助资金安排的事项外,其余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事项不予追加调整、不予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2026年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50万元(含)以上,工程单项或批量预算60万元(含)以上,如遇调整,以省财政厅确定的最新限额标准执行)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实行框架协议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科学合理、全面足额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编制采购预算时,采购用品名称需与“苏采云”保持一致,避免2026年执行时出现品类、名称与“苏采云”不一致现象。二是规范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内的服务,无论金额大小均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均需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对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具备购买主体资格的预算单位应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原则,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同时,按照2026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同步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二者不能相互取代。各购买主体应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原则,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步编细编实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严禁“无预算购买”或“超预算购买”。各单位不得将不属于单位职责范围事项、应当由单位直接履职的事项、单位自身用工等纳入购买服务范围。三是严禁违规政府采购行为。严禁随意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或将采购预算化整为零规避采购或公开招标,对出现以上行为的,区财政不予安排和拨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不予备案政府采购计划。
(五)强化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一是强化事前绩效评估约束。重大项目(涉及财政资金1000万元以上),应事前征求财政部门意见,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项目,不得申报预算安排。二是强化绩效目标管理。所有预算单位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均需编制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需根据每个项目实际情况,如实阐述具体内容,不得简单应付、流于形式。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下达,作为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的依据。各部门向所属预算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批复预算或下达资金时,应将绩效目标一并批复下达。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调整的项目,应根据规定及时在系统中同步调整绩效目标。三是推进成本预算绩效管理。2026年新增项目要合理估算成本,对延续性支出要细化核算历史成本,按照业务流与成本对应原则,科学、合理、完整编制成本指标。绩效目标中成本指标未填报或标准不清、未通过审核的项目,不纳入项目库管理,不纳入预算安排。四是加强监督评价结果应用。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评价结果为“中”的压减预算安排,评价结果为“差”的取消预算安排。将单位对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发现的各类问题整改情况,作为下年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问题项目不得申报预算安排。
(六)编细编实财政中期规划。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政策走、政策跟着战略走”的要求,认真编制三年支出规划,做实做细项目储备,将零基预算管理要求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强化财政中期规划的前瞻性,衔接“十五五”规划编制,合理设置财政支出总量控制目标,梳理未来三年要实施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在跨年平衡的基础上确定财政收支规模和重大项目资金安排。强化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刚性约束,预算单位开展项目谋划和储备时,需明确项目资金保障的起止时间,对资金保障周期超过1年的项目,应明确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分年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计划、资金筹集渠道,编入财政中期规划,未编入三年中期规划的项目,不得申报年度预算。项目实施周期内,年度预算执行与规划偏离度超过20%的项目,主管单位需提供情况说明,并在次年预算编制时对中期规划进行调整。预算“一上”时,除“三保”等刚性支出外,阶段性和经常性项目2026-2028年各年度支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25年规模。预算“二上”时,2026年项目支出按照“一下”控制数编制,2027年、2028年项目支出实行限额控制,原则上不超过2026年规模。
三、编制事项
(一)部门预算
1.收入预算。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教育收费)、上级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结余资金(包括上年财政应返还额度、其他资金结余、事业经营收入结余和教育收费结余)和债务资金等。预算单位应根据经济形势、事业计划、经营状况等增收减收因素,合理预计当年收入和上年结余情况,全部纳入预算管理。2026年非税收入执收预计数较2024年实际执行数相差超过10%的,需提交书面说明。预算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各项收入征收管理,做到依法征收、足额上缴,预算执行中根据征收缴库进度和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其中:
(1)财政预算拨款资金。按预算单位经费供给方式、支出安排政策,并结合非税收入和单位非税资金综合确认。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教育收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充分预估收入计划,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支出预算。对当年可预计的上级补助、上年结转结余资金,必须全部列入部门预算。规范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预算,不得随意并入“其他收入”。
(2)单位非税资金。预算单位要准确测算当年其他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单位资金结转结余等非税资金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各项支出要按照“先非税资金、后财政拨款”的顺序安排,优先使用非税资金,不足部分再通过财政拨款补充。
2.支出预算。预算单位支出按其用途分为人员支出、公务经费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等。
(1)人员支出。以2025年9月1日在职在编人员9月份工资为基数,计算安排预算单位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①工资福利支出
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包括以下项目:在职在编人员基本工资(含职务[岗位]工资和级别[技术等级]工资)、在职在编人员津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各项改革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13月工资)、在职在编人员社会保障缴费、在职在编人员其他支出。基本工资根据2025年9月份编制内实有在职人员应发基本工资乘以12个月编制;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区出台的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编制;特岗津贴按符合条件享受对象和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编制;交通费补贴按500元/人.月编制;车改补贴、乡镇补贴按区人社部门核定标准编制;医改补贴按60元/人.年计算;13月工资按2025年9月份基本工资编制;基本养老保险按工资基数的16%编制;职业年金按工资基数的8%编制;基本医疗保险按工资基数的8%编制;公务员医疗补助按工资基数的3%编制;生育保险按工资基数的0.9%编制;工伤保险按工资基数的0.2%编制。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基数包括基本工资、特岗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仅基本工资部分)、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基础绩效奖之和。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数包括基本工资、特岗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仅基本工资部分)、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之和。
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包括以下项目:在职在编人员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包括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在职在编人员社会保障缴费、在职在编人员其他支出。基本工资根据2025年9月份编制内实有在职人员应发基本工资乘以12个月编制;绩效工资按区出台的绩效工资标准编制;特岗津贴按符合条件享受对象和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编制;交通费补贴按500元/人.月编制;医改补贴按60元/人.年编制;基本养老保险按工资基数的16%编制;职业年金按工资基数的8%编制;基本医疗保险按工资基数的8%编制;医疗补助按工资基数的3%编制;生育保险按工资基数的0.9%编制;工伤保险,除教育系统、卫生服务中心按工资基数的0.4%编制外,其他单位按工资基数的0.2%编制。社保费基数包括基本工资、特岗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之和。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按工资基数的12%编制。住房补贴按在职在编职工年度工资基数的26%编制。在职在编职工含在职在编新老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基数按相关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保险(不含临时工)纳入区财政预算的实行财政定额补助,按5.62万元/人.年定额标准(工资+“五险一金”)编制2026年部门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安排伙食补助的,编外人员同步安排伙食补助。在职义务教育代课教师,独立编制“区级教育均衡发展支出”,2026年在2025年基础上进一步压降,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年度内不追加、不调整,以后年度原则上不得新增代课教师,同时逐步消化现有代课教师,逐年压降直至消化完毕。预算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执行过程中不得进行科目调整,未经批准的编外聘用(劳务派遣)人员或代课教师,一律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各单位要严控新增编外人员、逐步消化现有人员。
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统筹经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按8.7万元/人.年编制,享受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由区财政局统一代编代缴,单位不需编入部门预算。
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主要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个人农业生产补贴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离退休费按照2025年9月份离退休人员应发离退休费和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相关费用编制,具体按照人社局核定的标准编制,其中:离休费列为“财政发放”计入单位经费总额;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列为“财政发放”计入单位经费总额;正式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列为“保险基金发放”,不计入单位经费总额,但仍需按退休人员工资额进行附列编制。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中的婴幼儿补贴,在职在编人员符合发放条件的按100元/人.年编制。
(2)公务经费支出。指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管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等为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保证机构基本运转的经费。其支出预算按2025年9月份编制内实有在职在岗职工人数和有关定额标准,根据核定的职能运转经费数额详细编制(同一个项目需按照办公费、印刷费、会议费、培训费和差旅费等拆分详细编制)。
公务费综合定额:定额公用经费按2025年压降10%之后的标准执行:综合行政部门7200元/人.年,其他行政单位5400元/人.年,其他事业单位4500元/人.年标准编制;教育系统按幼儿园650元/生.年,小学800元/生.年,初中1100元/生.年标准编制。定额交通费按四办、常委部门3.5万元/辆.年,其他单位2万元/辆.年,公车平台2.5万元/辆.年(学校、卫生院和卫生中心除外)编制预算。其他定额经费包括在职在编人员福利费、工会经费和离休人员特需费。其中:在职在编人员福利费按在职人员年度工资基数(与医疗保险基数一致)的4%编制;工会经费按在职人员年度工资基数(与医疗保险基数一致)的1.2%编制(在职人员年度工资基数0.8%部分并入总工会体检费编制);离休人员特需费按1000元/人.年编制。
(3)资本性支出。2026年,各单位要严格对照资本性支出范围、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资本性支出”)编制预算。资本性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等发生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总体规划和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和规定的要求,编制资本性支出预算,填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的资产配置预算表,按轻重缓急排序。强化资产配置与资产存量挂钩机制,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深度融合。财政部门结合财力及单位自有资金等情况核定资本性支出预算。区财政局将依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存量资产等情况,对单位申请的资产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并结合单位职能需求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3.编制“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预算。因公出国(境)费根据已有文件明确的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单位近三年因公出国(境)费开支决算综合测算编制,无出国(境)任务计划的不得编制因公出国(境)支出预算。培训费按2025年9月份在职在编人数,不超过2500元/人.年定额标准编制,经费来源从单位定额公用经费及专项业务费中列支。
4.资产配置。各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节约高效”的原则,对2026年度计划新增配置的各项固定资产,应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资产配置标准,从紧从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项目,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形成资产配置预算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再追加资产配置预算。资产配置预算应当与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预算前后衔接,取得资产应当及时登记入账,规范管理使用。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
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准确测算基金收入,缩小预决算差异。政府性基金主管部门在编制基金预算时,需列明各项基金的预算来源,足额编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处理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区属国有企业根据2025年经营状况,测算2026年解缴利润数,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解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参照《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建立上缴比例动态调整机制,每年由区财政局(国资办)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国有企业收益上缴比例,报请区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有关要求和事项,另行通知明确。
四、时间安排
(一)“一上”阶段(2025年9月12日—9月30日)。9月19日前,各部门、单位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9月30日前,各部门、单位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均需经本部门党组(党委)审议。
(二)“一下”阶段(2025年10月9日—10月31日)。10月31日前,区财政局审核“一上”预算,根据当年财力状况、2026年支出需求,提出2026年财政收支平衡建议草案,报区政府审定后下达2026年支出预算控制数。
(三)“二上”阶段(2025年11月3日—11月10日)。11月10日前,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下达的收支控制数,正式编制2026年部门预算及2026—2028年财政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
(四)“二下”阶段(区人代会批准后20日内)。区财政局汇总编制2026年区本级“四本”预算草案,报区委、区政府审批,经区人代会审议批准后,区财政局于20日内批复到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自收到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至所属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在部门预算批复后20日内及时将年度预算向社会公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人员类型表
2.“三保”标识目录
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