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立柱(身份证号码:32092319XXXXXX1232):
因你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盐亭)应急罚〔2025〕110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单位领取。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该行政处罚罚款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方式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盐城市亭湖区大星南路58号西3楼
联系人: 贾济峰 联系电话: 0515-88515906 邮政编码: 224000
特此公告
2025年7月10日
盐城市亭湖区应急管理局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盐亭)应急罚〔2025〕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