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立柱(32092319XXXXXX1232):
因你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苏盐亭)应急告〔2025〕110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单位领取。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向盐城市亭湖区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5 日内向盐城市亭湖区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盐城市亭湖区大星南路58号西3楼
联系人: 贾济峰 联系电话: 0515-88515906 邮政编码: 224000
特此公告
2025年5月30日
盐城市亭湖区应急管理局
附件:
《行政处罚告知书》((苏盐亭)应急告〔2025〕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