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亭农(渔业)罚〔2025〕17号 | 金中春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 | 金中春 | / | / | 2025年3月12日中午当事人金中春使用电鱼工具电鱼到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龙碾村四组家旁边的中东河实施时被群众举报到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青墩派出所,2025年4月2日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青墩派出所将当事人金中春电鱼案移交到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青墩派出所,进一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做了《询问笔录》1份、《现场证据提取单》4份.综上,当事人金中春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查处。经初步审查,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案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电鱼器1台、电瓶1只、电捞海1把;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18日。 | |
2 | 亭农(渔业)罚〔2025〕19号 | 周德礼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 | 周德礼 | / | / | 2025年4月18日7时许当事人周德礼使用电鱼工具,电鱼到亭湖区便仓镇界沟村老八组大仓河时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便仓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查获时电鱼船上已电捕渔获物估重2.5千克,现场渔获物被民警放流到河里了。4月18日8时42分民警将当事人传唤到便仓派出所进行询问,2025年4月23日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便仓派出所将当事人周德礼电鱼案移交到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便仓派出所,进一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做了《询问笔录》1份、《现场证据提取单》4份.综上,当事人周德礼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查处。经初步审查,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案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电鱼器1台、电瓶1只;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