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71X7/2025-20574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亭湖区科技局 发文日期 2025-04-07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关于《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盐城市亭湖区科学技术局关于《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区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我局于近期牵头起草了《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征求意见稿)。现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公示,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47日至2025416日,在公示期间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盐城市亭湖区科学技术局,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沟通。

联系人:张庐

联系电话:0515-89881219

电子邮箱:844943810@qq.com

邮寄地址:盐城市亭湖区科学技术局(亭湖区青年东路55号)

意见反馈截至时间:2025416 

 

    附件: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征求意见稿

 

盐城市亭湖区科学技术局

202547

 




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全区创新体系建设,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区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根据亭湖区《关于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的专项工作方案》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对建设期满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其发展情况,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的20%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每年补助最高200万元。对实际运营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新增省列统新型研发机构的,在市局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增加20万元。被省厅评选为标杆性和成长型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型研发机构将科研成果转化到企业,形成技术合同并通过认定备案的,按6%税务票金额补贴20%,最高不超过100万。新型研发机构孵化高企、瞪羚、独角兽企业的,按上级奖励资金的20%奖励给新型研发机构。

二、引导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含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2万元,同级不同类的不重复奖励。企业研发机构上一年度服务企业且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1000万以上的,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05%给予奖补,每年最高奖补50万元。

三、强化双创载体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对通过国家、省、市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孵化器、众创空间年新增20家以上通过国家评价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5万元;在孵企业获得高企认定的,按照每家5万元标准奖励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

四、鼓励域外科创中心建设

企业建设离岸孵化载体或研发机构的,经市主管部门认定后,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五、加强人才站点建设

对获批省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对获批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批省级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外国专家工作室的奖励10万元。

六、推动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

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概念验证中心、省级技术转移中心、省级创新联合体的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市级技术转移中心、市级创新联合体的奖励2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卓越孵化器、省标杆孵化器的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卓越研究生工作站、卓越工程师团队等重大品牌和荣誉的,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

七、支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对获得国家创业大赛一、二、 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25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江苏省科技创业大赛和江苏人才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对获得市级科技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5 万元、1.5万元、0.5万元。对获得区科技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元、3万元、1 万元。区科技计划对创新创业大赛形成产业化项目给予支持,团队奖励按区委组织部规定执行。

八、鼓励争创科学技术奖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 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奖励 25万元、10万元;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15万元、10万元、5 万元、10万元。获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产业化且属于国内首次规模化生产及应用,1:1配套奖励。

本政策自2025年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71231日,与其他各项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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