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824G/2025-20650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亭湖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5-04-2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第5期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亭农(渔业)罚〔2025〕10号

吉安东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
进行捕捞案

吉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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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9日5时18分亭湖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亭湖区宝瓶湖街道新港村六组生产河发现有人电鱼,经查当事人名叫吉安东使用电鱼器1台、电瓶2只、电捞海1把、电瓶挂浆1只连接组装在0.3吨塑料船上进行电鱼时被现场查获,查获时当事人已电捕渔获物估重4千克,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诊断为左肺上叶恶性肿瘤,胸腔继发恶性肿瘤,在该院手术治疗,先后用了医疗费10多万元,当事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电的鱼没有上市销售。综合案情,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估重4千克,现场已作放归处理;
2.没收电鱼器1台、电瓶1只、电捞海1把、电瓶挂浆1只;
3.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15日。


2

亭农(渔业)罚〔2025〕11号

陈如荣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
进行捕捞案

陈如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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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1日1时19分亭湖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民权村一组生产河发现有人电鱼,经查当事人名叫陈如荣使用电鱼器1台、电瓶1只、电捞海1把连接组装在0.3吨水泥船上进行电鱼时被现场查获,查获时当事人讲船上电捕渔获物电鱼船沉没时已回归到河中了,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向本机关举报在便仓镇民权村七组郭某某也电鱼,当事人协助执法人员将郭某某查获。根据《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适用规则》的通告,苏农[2024]8号文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第5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综合案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电鱼器1台;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15日。


3

亭农(渔业)罚〔2025〕12号

张民羊涉嫌销售禁用的渔具案

张民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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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2日9时8分,亭湖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支仁帮、陈少军在盐城市亭湖区小海西路8号执法巡查时,发现老张渔网门市门口悬挂1顶地笼网和柜台处放置20顶地笼网销售,该门市经营人叫张民羊。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之规定。《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敲䑩、滩涂拍板、多层拦网、闸口套网、拦河罾、深水张网(长江)、地笼网、底扒网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地笼网是禁用渔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案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地笼网21顶;
2.罚款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16日。


4

亭农(渔业)罚〔2025〕13号

郭仁祥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郭仁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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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22日21时49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民权村八组生产河查获1起使用电鱼工具进行电鱼,经查当事人名叫郭仁祥使用电鱼器1台、15片电瓶1只、电捞海1把连接组装在0.3吨水泥船上进行电鱼时被现场查获,查获时当事人已电捕渔获物估重3千克。综上,当事人郭仁祥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查处。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因当事人今年已81岁,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电的鱼是回家吃的,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违法情节较轻。综合案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渔获物估重3千克,现场已作放归处理;
2.没收电鱼器1台、15片电瓶1只、电捞海1把;
3.罚款4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17日


5

亭农(渔业)罚〔2025〕14号

刘必将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刘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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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23日4时21分亭湖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亭湖区宝瓶湖街道蓝宝路199号处生产河查获1起使用电鱼工具进行电鱼,经查当事人名叫刘必将使用电鱼器1台、电瓶1只、电捞海1把连接组装在0.3吨塑料船上进行电鱼时被现场查获,查获时当事人已电捕渔获物8千克。综上,当事人刘必将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查处。经初步审查,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案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渔获物估重8千克,现场已作放归处理;
2.没收电鱼器1台、电瓶1只、电捞海1把、增氧机1台;
3.罚款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18日


6

亭农(渔业)罚〔2025〕15号

房才顺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房才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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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6日11时35分当事人房才顺使用电鱼器1台、电瓶2只、电捞海1把连接头组装在水泥船上,在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曰青村三组六字河实施电鱼时,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青墩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当事人电捕渔获物估重1.6千克。2025年3月28日青墩派出所将当事人房才顺电鱼案移交到本机关,当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房才顺进行询问并做了《询问笔录》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字。综上,当事人房才顺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查处。经初步审查,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案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电鱼器1台、电瓶2只、电捞海1把;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18日


7

亭农(渔业)罚〔2025〕16号

陈荣章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陈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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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日12时40分当事人陈荣章使用电鱼器1台、电瓶2只、电捞海1把连接组装在借的水泥船上,在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盐中村4组阳光河实施电鱼时,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青墩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当事人电捕渔获物估重2.6千克。2025年4月2日青墩派出所将当事人陈荣章电鱼案移交到本机关,当日当事人陈荣章和吴益龙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分别进行询问并做了《询问笔录》2份,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字。综上,当事人陈荣章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查处。经初步审查,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案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电鱼器1台、电瓶2只、电捞海1把;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21日


8

亭农(渔业)罚〔2025〕18号

束方明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束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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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4月11日2时11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西团村四组冈跃河查获1起使用电鱼工具进行电鱼,经查当事人名叫束方明使用电鱼器1台、电瓶1只、电捞海1把连接组装在0.3吨水泥船上进行电鱼时被现场查获,查获时当事人已电捕渔获物估重12千克。综上,当事人束方明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查处。经初步审查,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案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电鱼器1台、电瓶1只、电捞海1把;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21日


9

亭农(农产品)罚〔2025〕1号

潘书东涉嫌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潘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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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亭湖区丰尚广场水产品水车临时销售点对当事人潘书东收购销售的鲫鱼、青鱼、鳙鱼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收购销售的鲫鱼、青鱼、鳙鱼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亭农(农产品)责改〔2025〕8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3月18日前改正,收购销售水产品要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2025年4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亭湖区丰尚广场水产品水车临时销售点对当事人潘书东收购销售的鲫鱼、青鱼、鳙鱼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收购销售的鲫鱼、青鱼、鳙鱼仍然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市局《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3,(裁量档次:较轻(农产品生产记录齐全的);违法情节:水产品货值金额不满 5000 元;处罚幅度:处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 罚款的规定)。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违法情节较轻。综合案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3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21日


10

亭农(农产品)罚〔2025〕2号

董克华涉嫌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董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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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亭湖区丰尚广场水产品水车临时销售点对当事人潘书东收购销售的鲫鱼、青鱼、鳙鱼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收购销售的鲫鱼、青鱼、鳙鱼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亭农(农产品)责改〔2025〕8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3月18日前改正,收购销售水产品要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2025年4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亭湖区丰尚广场水产品水车临时销售点对当事人潘书东收购销售的鲫鱼、青鱼、鳙鱼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收购销售的鲫鱼、青鱼、鳙鱼仍然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市局《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3,(裁量档次:较轻(农产品生产记录齐全的);违法情节:水产品货值金额不满 5000 元;处罚幅度:处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 罚款的规定)。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违法情节较轻。综合案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3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21日


11

亭农(农产品)罚〔2025〕3号

刘德军涉嫌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刘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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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亭湖区丰尚广场水产品水车临时销售点对当事人潘书东收购销售的鲫鱼、青鱼、鳙鱼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收购销售的鲫鱼、青鱼、鳙鱼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亭农(农产品)责改〔2025〕8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3月18日前改正,收购销售水产品要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2025年4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亭湖区丰尚广场水产品水车临时销售点对当事人潘书东收购销售的鲫鱼、青鱼、鳙鱼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收购销售的鲫鱼、青鱼、鳙鱼仍然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市局《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3,(裁量档次:较轻(农产品生产记录齐全的);违法情节:水产品货值金额不满 5000 元;处罚幅度:处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 罚款的规定)。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违法情节较轻。综合案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3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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