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亭市监处罚〔2025〕00057号
当事人:林相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经营场所: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北路150号红星都会广场33幢127室;
法定代表人:无;
身份证件号码:332602***********;
联系电话:1596*******。
2025年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北路150号红星都会广场33幢127室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在售的“国缘”白酒共计3箱(均未开封),其中“国缘对开”2箱(6瓶/箱),“国缘四开”1箱(4瓶/箱),经该商标注册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认定上述3箱白酒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之行为,本局依法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采取扣押强制措施(亭市监强制〔2025〕0000946号)。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5年2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3月4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下半年在位于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北路150号红星都会广场33幢127室的经营场所从事酒类销售经营活动,从他人处购进了“国缘”系列白酒3箱(均未开封),其中“国缘对开”2箱(6瓶/箱),“国缘四开”1箱(4瓶/箱),无法提供购进凭证。当事人将其放至经营场所进行销售,专柜上放置有标价签,其中“国缘对开”标注售价为250元/瓶,“国缘四开”标注售价为400元/瓶,至2025年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尚未售出。经“国缘”白酒商标注册人鉴定上述3箱“国缘”白酒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根据案涉白酒数量及销售价格计算,本案的经营额为4600元。
对于上述白酒,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货凭证,商标注册证、产品合格证、供货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供货方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和信息,无法证明以上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无法说明提供者。
经核实,“国缘”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的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23564091号,核定使用商品:果酒(含酒精);苦味酒;茴香酒(利口酒);鸡尾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白酒,注册日期:2018年3月28日,有效期至2028年3月27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林相文、受委托人杨彩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委托情况;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2025年2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案涉白酒及数量的事实;
证据(三):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今世缘”《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及被授权人武荣俊身份信息1份、《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案涉的3套“国缘”系列白酒经商标注册人证实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2月10日本局制发的亭市监强制〔2025〕0000946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对案涉侵权的3箱白酒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5日对当事人委托人杨彩珍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案涉白酒的来源及销售的情况。
2025年4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亭市监罚告〔2025〕0006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案涉白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3箱;
2.罚款13800元。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