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10501/2025-20534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亭湖区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5-03-3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亭湖区水利局
关于准予西团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盐城市恒西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出西团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资料已收悉,已于2025328日依法受理。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南至润盐建材、西至界河、东至204国道、北至生产河。形式审查,提交的要件材料符合要求,根据你单位作出的承诺和专家签署的同意意见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的通知》(苏水农〔201923号)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该项目以“告知承诺制”方式进行审批,我不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具体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你单位是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告知承诺书》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内容开展水土保持相关工作。如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未按照规定要求以及承诺书内容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由此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二、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承诺内容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我局将加强履行承诺情况的后续监管,对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立案查处

三、按照《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财综〔201439号)的规定,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22803元。

四、项目完工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束将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向局报备。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项目地点、规模、水土保持措施、建设内容如发生重大变更,须报局重新审批;其他涉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须报局备案。项目建设如涉及取水、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须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城市亭湖区水利局

202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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