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的修正;《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号令)的调整;《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及《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充规定》已废止; 并根据2020年7月9日亭湖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体制机制的调整方案》的通知,亭湖经济开发区不再负责社会事业方面的管理职责,亭湖经济开发区原有社会事务职能由东亭湖街道承接。经研究决定,废止《亭湖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中具体问题的界定意见》(亭开发[2005]70号)。
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