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财政与资产管理办公室、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现将《盐城市亭湖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综合提升奖补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盐城市亭湖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综合提升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1日
附件
盐城市亭湖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综合提升
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综合提升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综合提升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补助、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片区建设、面上环境整治提升、薄弱村运维管护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综合提升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坚持规划先行,聚焦“十有”(村庄有规划、住房有改善、设施有配套、环境有提升、风貌有特色、产业有发展、组织有活力、治理有成效、管护有机制、要素有保障)标准推进规划发展村庄建设,按“四通三化两无一改”(通水、通电、桥通、网通,绿化、亮化、硬化,无污水横流、无较大面积黑臭水体,改厕)标准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二)建管并重,长效管护。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统筹推进建设与管护,探索市场化、专业化、常态化管护机制。
(三)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优先解决道路硬化、污水治理、垃圾收运等农村急需问题,杜绝“面子工程”“形象工程”。
(四)强化监督,提升绩效。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组织预算编制与执行;
(二)审核区级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
(三)组织指导奖补资金绩效管理,批复下达资金;
(四)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负责提出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
(二)指导各镇、街道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等工作;
(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四)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区级验收。
第六条 镇级职责
(一)按照“谁建设、谁负责”原则,负责奖补资金项目的申报、实施、建设、管护、材料归档等工作;
(二)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负直接责任,配合做好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三)组织项目审计、初验、绩效自评。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使用范围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范围:
(一)规划编制:支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片区整体规划设计;
(二)基础设施:村内道路硬化、桥梁修缮、公共照明、供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等;
(三)公共服务:村卫生室、文化活动室、便民服务中心等设施改善;
(四)环境整治:生活垃圾收运、黑臭水体治理、村容村貌提升(如绿化、美化)等;
(五)运维管护:村庄公共设施日常维护(如路灯、道路、污水处理设施)、保洁队伍运行等;
(六)产业配套:适度支持改善乡村产业发展环境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如农产品初加工场地、电商服务点等);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项目:经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认定的其他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
鼓励各镇、街道创新运维管护模式,通过“村民自筹+村集体投入+社会参与”等方式引导农民参与人居环境治理。
第八条 禁止用途
(一)行政事业基本支出、村干部报酬、福利补贴;
(二)楼堂馆所、大型基建、城市基础设施;
(三)偿还债务、弥补预算缺口、“门墙亭廊栏”“雕像塑像”等形象工程;
(四)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奖补资金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管理。项目开工时,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预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核定奖补资金的10%;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进度拨付部分资金,拨付比例累计不超过6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审计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条 奖补资金实行 “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向镇人民政府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初验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正式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项目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按照奖补标准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存在虚假申报、截留挪用、挤占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