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亭农(渔业)罚〔2025〕44号 | 查益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查益成 | / | / | 2025年11月23日18时40分当事人查益成在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长春村五组生产河实施电鱼时,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永丰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当事人电捕渔获物估重2.41千克,被民警现场作放归处理。2025年11月24日永丰派出所将当事人查益成电鱼案移交到本机关,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永丰派出所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1份,综上,当事人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构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案情,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渔获物估重2.41千克,现场已作放归处理; 二.没收电鱼器1台、20A电瓶4只、电捞海1把;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11月28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