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亭农(肥料)罚〔2025〕3号 | 盐城茶姗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一案 | 盐城茶姗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440300MA5DABEM17 | 曹为 | 2025年8月20日,本机关收到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亭市监案移〔2025〕XY0815-1号,内容系我局辖区盐城茶姗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姗姗生物公司)违法生产、销售“通用营养液”(大量元素水溶肥料)肥料产品,并附《投诉举报信》及附件材料。8月26日下午,执法人员到茶姗姗生物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在该公司的仓储场所未发现生产肥料的证据及涉案产品,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为陈述,8月4日市场监管局调查后立即将剩余肥料产品退回厂里。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农查查网站查询,茶姗姗生物公司生产、销售的“通用营养液”(标称生产企业:盐城茶姗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肥料备案号:DLSRJS2025-00102 执行标准:NY/T1107-2020,净含量:500ML/瓶,生产日期:2025/05/29),包装上标签标注的适宜作物与登记批准的适宜作物不一致,标签上未标注有效成分含量,法定代表人曹为承认上述肥料产品是其公司生产、销售的。8月28日经负责人批准,本机关依法对茶姗姗生物公司立案调查。 |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罚款922元(按违法所得2.5倍)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11月26日 | / |
2 | 亭农(渔业)罚〔2025〕35号 | 倪瑞中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倪瑞中 | / | / | 2025年10月14日16时50分,当事人倪瑞中在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桂英村五组生产河实施电鱼时,被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现场当事人电捕渔获物估重0.2千克,被执法人员现场作放归处理。现场执法人员做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证据提取单》4份,2025年10月15日当事人到本机关,本机关执法人员进一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做了《询问笔录》1份。综上,当事人倪瑞中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构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案情,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渔获物估重0.2千克,现场已作放归处理; 二.没收电鱼器1台、电瓶1只、电捞海1把;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11月28日。 | / |
3 | 亭农(渔业)罚〔2025〕38号 | 韦仁怀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韦仁怀 | / | / | 2025年10月15日1时17分当事人韦仁怀在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利民村八组生产河实施电鱼时,被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现场当事人电捕渔获物估重16千克,被执法人员现场作放归处理。现场执法人员做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证据提取单》4份,2025年10月17日当事人到本机关,本机关执法人员进一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做了《询问笔录》1份。综上,当事人韦仁怀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构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案情,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渔获物估重16千克,现场已作放归处理; 二.没收电鱼器1台、电瓶1只、电捞海1把;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11月28日。 | / |
4 | 亭农(渔业)罚〔2025〕41号 | 唐新河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唐新河 | / | / | 2025年10月4日20时14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亭湖区建军东路盐城湿地博物园东侧通榆河驾驶执法艇执法巡查时,查获唐新河无捕捞许可证擅自使用漩网正在捕捞,捕捞到渔获物6.5千克。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使用漩网擅自进行捕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案情,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渔获物估重6.5千克,现场已作放归处理; 二、没收漩网2口; 三、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11月28日。 | / |
5 | 亭农(渔业)罚〔2025〕42号 | 徐年扣违反捕捞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徐年扣 | / | / | 2025年11月11日9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艇在亭湖区通榆河青年路大桥北侧水域检查发现当事人徐年扣和妻子王连霞使用苏盐渔14012渔船进行拖网捕捞被现场查获,经检查当事人提供了射阳县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擅自在我区使用拖网1口实施捕捞,被查获时当事人船上已捕捞到渔获物估重8公斤。当事人违反捕捞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捕捞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反捕捞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参照《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案情,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11月28日。 | / |
6 | 亭农(渔业)罚〔2025〕43号 | 孙德余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孙德余 | / | / | 2025年11月11日8时53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亭湖区通榆河青年路大桥北侧350米处水域驾驶执法艇执法巡查时,查获孙德余无捕捞许可证擅自使用漩网正在捕捞,捕捞渔获物估重3公斤。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使用漩网擅自进行捕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案情,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渔获物估重3公斤,现场已作放归处理 二、罚款4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