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亭农(兽药)罚〔2025〕3号  | 亭湖区宠爱宠物医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王伟  | /  | /  | 2025年9月4日,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接盐城市亭湖区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交办单,执法人员张伟东、李正华对亭湖区宠爱宠物医院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经营者王伟手机上有美团网上销售兽用非处方药安立消(月苄三甲氯铵溶液)的销售记录。经询问,宠爱宠物医院经营者王伟承认没有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之规定。构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当天对当事人立案调查,随后执法人员收集相关书证、物证,现场拍摄了照片,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王伟承认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照《 盐城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立即停止经营兽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27日  | /  | 
2  | 亭农(渔业)罚〔2025〕36号  | 胡广启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  | 胡广启  | /  | /  | 2025年10月5日1时2分当事人胡广启在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黄尖居委会五组新洋港河段实施电鱼时,被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现场当事人电捕渔获物估重1.5千克,被执法人员现场作放归处理。现场执法人员做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证据提取单》4份,2025年10月10日当事人到本机关,本机关执法人员进一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做了《询问笔录》1份。综上,当事人胡广启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构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案情,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渔获物估重1.5千克,现场已作放归处理;                        二.没收电鱼器1台、电瓶1只、电捞海1把;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28日。  | /  | 
3  | 亭农(渔业)罚〔2025〕37号  | 徐玉中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  | 徐玉中  | /  | /  | 2025年10月9日2时18分当事人徐玉中在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新闸村三组新洋港河段实施电鱼时,被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现场执法人员做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证据提取单》4份,2025年10月9日当事人到本机关,本机关执法人员进一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做了《询问笔录》1份。综上,当事人徐玉中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构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案情,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电鱼器1台、电瓶1只、电捞海1把;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28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