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1157C/2025-21792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亭湖区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25-10-2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关于明确亭湖区公办基层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盐城市亭湖区卫员会

你委《关于提请明确亭湖区镇级公办医养结合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申请函悉。为规范亭湖区公办基层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行为,保障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卫健委市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镇(街)卫生院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盐卫综合〔201913号)、市卫健委市发改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盐城市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盐卫老健〔20245文件精神,经研究并报区政同意,现对符合要求设立的亭湖区公办基层医养结合机构有关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床位费。单人间1200/·月,双人间840/·月,三人间720/·月。

二、护理费。三级护理360/·二级护理720/

·月,一级护理1150/·特级护理有特殊要求的护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

  三、以上床位费和护理费标准均为最高价,下浮不限;伙食费根据入住老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代办项目根据入住老人的实际需求制定,收费按照实际成本支出收取。

四、在门诊及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按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结算,不得纳入医养结合服务收费范围向老年人重复收费。

五、公办医疗机构需在民政部门办理设置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医养结合业务并执行以上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盐城市亭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1016

打印 关闭
文字解读
政策文件
图片解读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
视频解读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