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亭农(农机)罚〔 2025 〕6号  | 陈金亮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的拖拉机案  | 陈金亮  | /  | /  | 2025年9 月17日7时37分,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亭湖区盐东镇长顺砂石场农机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金亮正在操作拖拉机转场作业时被现场查获,(涉案拖拉机发动机号:1810110169)。执法人员现场通过"江苏农机监理APP"查询,未查询到陈金亮操作涉案拖拉机的登记注册信息。当事人违反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二项: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之规定。当事人陈金亮既是涉案拖拉机所有人,又是操作人,涉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的拖拉机,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之规定。参照苏农规{2023}9号《 江苏省农业机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中的判定条件:责令改正后,再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裁量基准:处250元(不含)以上3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违法行为不涉嫌刑事犯罪,不需要移送公安部门,综合案情。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17日  | /  | 
2  | 亭农(农机)罚〔 2025 〕7号  | 卢国荣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案  | 卢国荣  | /  | /  | 2025年9月17日9时32分,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与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尖中队,在亭湖区黄尖镇开展拖拉机运输机组专项整治执法行动时,现场查获当事人卢国荣在黄尖镇新坝路操作拖拉机运输机组进行转场作业。2025年9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进行调查,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之规定。当事人蔡济海既是涉案拖拉机所有人,又是操作人,涉嫌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 盐城市农业机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中的判定条件:首次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处200元以上250以下罚款,综合案情,当事人违法行为不涉嫌刑事犯罪,不需要移送公安部门。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17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