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亭农(肥料) 罚〔2025〕2号  | 张明月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一案  | 张明月  | /  | /  | 2025年7月7日,本机关接到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线索移交函》(盐农(执法)移〔2025〕8号),内容系本机关辖区张小月的铺子41违法经营百虫清产品,并附《投诉举报信》及附件材料,要求本机关立案查处。2025年7月10日本机关对店铺经营者蔡金亚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销售产品记录截图证据1份,涉案产品成交额记录截图证据1份,当事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咨询内容12345工单回复1份,涉案产品企业标准1份,涉案产品包装设计图1份。经查,案涉肥料从标称生产企业购进,购进后在拼多多店铺销售,当事人提供的网店订单统计表显示共计销售9单,每瓶价格从1.01元到3.9元不等,获得销售收入25.05元。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进行处罚。考虑到当事人销售未经登记的肥料数量较少,且当事人在销售前主动向其他部门咨询过相关业务,主观无违法意愿并及时下架涉案产品减轻违法行为造成危害。依据《盐城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盐城市种植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24项裁量梯次,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不得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经负责人批准,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处罚款10.02元(处违法所得0.4倍)。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13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