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亭农(渔业 )罚〔2024〕16号 | 张学军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张学军 | / | / | 2024年6月5日15时9分,本机关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艇在新洋港河与通榆河交汇处执法巡查时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漩网正在捕捞,查获渔获物估重0.5公斤(千克),现场已被当事人放归到河中。执法人员请当事人出示渔业捕捞许可证,当事人回答说:“我没有渔业捕捞许可证”。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使用漩网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用微信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收集相关书证、物证,拍摄现场照片3张固定证据。2024年6月6日本机关进一步对当事人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使用漩网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使用漩网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参照市局《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综合案情,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22日. | / |
2 | 亭农(渔业 )罚〔2024〕17号 | 顾华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顾华 | / | / | 2024年6月16日23时16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亭湖区盐东镇新冲村新洋港河段执法巡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和妻子赵建芬使用地笼网18顶正在捕捞,查获渔获物估重16千克(公斤)。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江苏省地笼网是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禁止使用。当事人使用地笼网捕捞方法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使用禁用的渔具(地笼网在江苏省内是禁用渔具)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用微信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情况,收集了涉案相关书证、物证,现场拍摄照片3张固定证据。2024年6月18日本机关分别对当事人和妻子赵建芳进一步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和妻子赵建芳对使用禁用的渔具(地笼网在江苏省内是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供认不讳。 |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在江苏省内是禁用渔具)的方法进行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 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之规定,参照《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综合案情,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地笼网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渔获物16千克(公斤)现场已作放归处理;二、没收地笼网18顶;三、罚款1000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22日. | / |
3 | 亭农(渔业 )罚〔2024〕18号 | 唐志华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唐志华 | / | / | 2024年6月16日23时16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亭湖区盐东镇新冲村新洋港河段执法巡查,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地笼网15顶进行捕捞,查获渔获物估重15千克(公斤)。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江苏省地笼网是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禁止使用。当事人使用地笼网捕捞方法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使用禁用的渔具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用微信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情况,收集了涉案相关书证、物证,现场拍摄照片4张固定证据。2024年6月1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一步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对使用禁用的渔具(地笼网在江苏省内是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供认不讳。 |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在江苏省内是禁用渔具)的方法进行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 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之规定,参照《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综合案情,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地笼网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22日. | / |
4 | 亭农(渔业 )罚〔2024〕19号 | 乔桂玉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乔桂玉 | / | / | 2024年6月17日1时59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亭湖区盐东镇兆丰村新洋港河段执法巡查,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地笼网5顶进行捕捞,查获渔获物估重1千克(公斤)。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江苏省地笼网是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禁止使用。当事人使用地笼网捕捞方法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使用禁用的渔具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用微信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情况,收集了涉案相关书证、物证,现场拍摄照片4张固定证据。2024年6月1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一步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地笼网在江苏省内是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供认不讳。 |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在江苏省内是禁用渔具)的方法进行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 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之规定,参照《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综合案情,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地笼网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22日. | / |
5 | 亭农(渔业 )罚〔2024〕20号 | 商正宏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商正宏 | / | / | 2024年6月17日2时34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亭湖区盐东镇新建村新洋港河段执法巡查,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地笼网14顶进行捕捞,查获渔获物估重26千克(公斤)。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江苏省地笼网是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禁止使用。当事人使用地笼网捕捞方法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使用禁用的渔具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用微信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情况,收集了涉案相关书证、物证,现场拍摄照片4张固定证据。2024年6月1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一步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对使用禁用的渔具(地笼网在江苏省内是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供认不讳。 |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在江苏省内是禁用渔具)的方法进行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 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之规定,参照《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综合案情,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地笼网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渔获物26千克(公斤)现场已作放归处理;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22日. | / |
6 | 亭农(渔业 )罚〔2024〕21号 | 印高香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印高香 | / | / | 2024年6月17日3时8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亭湖区盐东镇生建村老新洋港河段执法巡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和妻子张玉勤使用地笼网17顶正在捕捞,查获渔获物估重13千克(公斤)。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江苏省地笼网是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禁止使用。当事人使用地笼网捕捞方法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使用禁用的渔具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用微信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情况,收集了涉案相关书证、物证,现场拍摄照片4张固定证据。2024年6月18日本机关分别对当事人和妻子张玉勤进一步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和妻子张玉勤对使用禁用的渔具(地笼网在江苏省内是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供认不讳。 |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在江苏省内是禁用渔具)的方法进行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 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之规定,参照《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综合案情,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地笼网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22日. | / |
7 | 亭农(渔业 )罚〔2024〕22号 | 葛新民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葛新民 | / | / | 2024年6月5日15时9分,本机关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艇在新洋港河与通榆河交汇处执法巡查时,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漩网正在捕捞,查获渔获物估重1.5公斤(千克)。执法人员请当事人出示渔业捕捞许可证,当事人回答说:“没有”。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使用漩网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用微信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收集相关书证、物证,拍摄现场照片3张固定证据。2024年6月20日本机关进一步对当事人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使用漩网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使用漩网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休闲性打漩网,初次被查获,在被立案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渔业资源损坏轻微,违法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诚恳。参照市局《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综合案情,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22日. | / |
8 | 亭农(渔业 )罚〔2024〕23号 | 李真良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李真良 | / | / | 2024年6月24日16时18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亭湖区东河大桥上执法巡查时,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漩网正在捕捞,查获时没有渔获物。执法人员请当事人出示渔业捕捞许可证,当事人回答说:“没有”。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使用漩网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用微信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收集相关书证、物证,拍摄现场照片3张固定证据。2024年6月20日本机关进一步对当事人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使用漩网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使用漩网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休闲性打漩网,初次被查获,没有渔获物,在被立案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担法律责任,没有造成渔业资源损坏,违法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诚恳。参照市局《 盐城市内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综合案情,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户名: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22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