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重大政策措施,是指拟由区人民政府(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以及适用例外规定的,涉及经营主体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第三条 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区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
第四条 重大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在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后,提交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前,应当将政策措施提交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会审。
政策制定机关在内部审查过程中,认为政策措施会对相关经营主体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审查结论存在较大争议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会审。
未经公平竞争内部审查的,不得提请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审。
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含起草部门)申请会审时,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函;
(二)政策措施草案;
(三)信息完备的公平竞争审查表;
(四)起草说明;
(五)征求利害关系人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六)起草草案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政策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开展会审:
(一)直接对相关政策措施文稿进行审查,函复起草部门;
(二)对涉及部门较多、行业领域范围广、公共利益影响大、公平竞争影响程度高或部门间存在较大争议等复杂疑难问题,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协调相关单位进行会商,必要时邀请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共同会审,形成集体意见;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在组织专题会审工作中,对仍存在较大争议,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提交上级机关决定;
(四)与政策制定机关协商一致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政策制定机关申请会审函及相关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并出具会审复函,情况复杂的,回复时间可适当延长。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提请会审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第八条 重大政策措施未经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审的,不得报司法行政机关合法性审查;经会审通过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公平竞争相关内容,不再另行审查。
第九条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根据情况,适时将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发现的违反审查标准的共性疑难问题、典型案例,通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提高自我审查能力、审查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 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会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必须严格保密,涉密文件和介质以及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