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有效应对特种设备事故,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并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二)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社会救援,整合资源、紧密合作”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盐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盐城市亭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以及超出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处置能力,参与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五)预警等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红色预警(I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露,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橙色预警(Ⅱ级):
(1)特种设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露,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黄色预警(III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露,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大型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蓝色预警(Ⅳ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露,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上述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含本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状及风险分析
截至目前,亭湖区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约1977家,其中南洋镇158家、盐东镇113家、黄尖镇51家、新兴镇182家、便仓65家、大洋街道155家、文峰街道156家、先锋街道34家、毓龙街道127家、五星街道127家、东亭湖街道224家、宝瓶湖街道145家、新洋经济区440家。
在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风险: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锅炉爆炸、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伤害等。
亭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涉及行业较多,主要涉及环保装备制造业、电子制造业、纺织服装制造业、物流业、旅游业、商贸企业等。其中涉及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安全事故是亭湖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中重点关注类型,事故风险相对较高且频繁。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在亭湖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亭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亭湖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区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机构。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指挥长,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和区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中心成员由下列单位组成: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卫健委、区环保局、事故单位区级行业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市应急领导机构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统一领导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本区特种设备事故灾害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3.针对危害程度、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状况,协调区内各类资源,请求市级支援、军队支援、医疗支援和社会救济。
(二)日常工作机构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亭湖区市场监管局,承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检查各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负责收集特种设备事故信息、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并进行分析,提出预测和预警建议;
3.针对有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组织编制专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
4.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本预案对接《盐城市亭湖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及技术装备;
5.跟踪督查各部门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指导企业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6.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做好应急救援联动组织网络的联系、协调工作,定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交换信息;
7.汇集、上报事故情况和救援情况;
8.起草文件、简报、负责文书、资料归档;
9.贯彻指挥中心的指示和部署,承办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预防、预测、预警
(一)预防
1.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监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监控。
----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
----群众举报的特种设备;
----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定期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
----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在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预测、预警
1.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逐步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网络: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检验检测机构,基层组织(镇、街道、园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动态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信息网络系统:各有关单位有义务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特种设备事故预测、预警数据库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利用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保证预测、预警服务系统的信息传递及反馈准确、高效、快捷。
预测、预警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
重要特种设备、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
(3)应急救援力量的组成和分布及其应急能力、应急设施、装备的种类、数量和特性,上级救援机构或邻近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4)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2.预测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收集有关特种设备事故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并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做出综合分析报告,特殊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事故情况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的隐患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特种设备事故动向与趋势,对可能导致重复发生的事故,应发出预测通报,部署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工作。
3.预警
(1)预警级别研判与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对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分别发出预警。对存在有发生群发事故趋势和动向的,应发出预警通报,根据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部署开展专项整治或专项安全检查工作。
对可能发生III级以上(含III级)预警级别事故的,应当向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区政府做出报告,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向全区或者可能发生地发布预警公告。
(2)预警公告的内容
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出变更公告。
(3)预警公告方式
发布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及其他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基层组织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向社会发出预警公告。
4.预警处理
当可能发生IV级预警级别的事故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当可能发生I级、II级、III级预警级别的事故时,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协调有关部门、相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应急响应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响应。发生一般(IV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区级预案并上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2.发生特种设备IV级(含IV级)以上事故的单位或业主,应当立即报告地方党委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在接报告30分钟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对发生IV级以上预警级别事故或可能扩展为IV级预警级别事故的,应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4.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确认属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和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还未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现场的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区特种设备应急中心的协调指挥下,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采取果断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控制态势发展,防止和阻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的发生,并续报最新情况,直到上级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5.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设备、动态、影响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故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及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二)基本响应程序
1.基本应急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当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
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应当按照事故级别紧急启动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先行赶赴现场的镇(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应急组织,组织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等自救工作。
(2)当较大(III级)事故发生后,如果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建议启动地市级应急预案。
2.应急决策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综合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以下决定:
(1)发布启动区事故应急预案的指令;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3)调集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相关负责人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5)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处置指示,责成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6)向市应急委或省应急委或省应急委(指挥中心)报告,必要时请求省市级(应急指挥中心)支持;
(7)落实区领导的有关指示,及时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联系,掌握事故动态,督办指示落实情况。
3.预案启动
(1)应急预案启动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区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项行动方案,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2)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相关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后,进一步了解前期处置情况,根据事故状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研究制定和实施各种应急处置方案。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个工作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治、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
4.应急联动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市驻亭湖单位、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应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事故救援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根据情况可下设3个小组:
①人员抢救小组:由公安、消防(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伤员抢救工作。
②消防消毒小组:由区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消防灭火、喷淋降温和喷淋消毒。
③隐患处置小组:由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组成,负责查明事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查清存在的其他危害,在技术专家组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可能造成次生危害的隐患。
(2)医疗卫生组:由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3)警戒疏散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管制、紧急状况下人员的疏散工作,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通畅。
(4)环境监测组:由环境保护、气象部门组成,负责对环境实施监测,提供气象资料。
(5)善后处置组:由民政、公安、人社及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园区)及事故单位组成,负责安置人员安置、善后赔偿、组织实施社会救济等工作。
(6)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新闻部门负责事故应急处理期间工作记录和新闻发布工作,统一对外宣传报道,并负责事故处理全过程录像,负责事故救援处理的通信工作。
(7)综合协调组:由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指令传达,日常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
(8)后勤保障组: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期间全体参加人员后勤保障工作。
(9)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判,提出处置建议,指导开展隐患处置工作。
5.紧急处置措施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针对事故特性,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移伤员,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损失。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建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气温)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工作区域内,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同时,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一般分为三类,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当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时还应设立疏散区域。其中:当发生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时,应立即消除危险区、缓冲区、安全区内的明火,切断电源,关闭手机,并实行交通管制,关闭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发动机,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一切明火,禁止车辆和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当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时,应对危险区、缓冲区、安全区内实行交通管制,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无关车辆和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其他特种设备(非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应在事故现场危险区、缓冲区设立警戒线,封锁交通道口,禁止无关车辆和一切无关人员进入。
(3)紧急疏散人员。发生危害介质泄漏时,应立即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和群众的疏散区域,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组织人员疏散和清场检查,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
其中:
对发生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向上风向,迎风疏散转移。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用湿毛巾捂住鼻嘴,向上风向,迎风转移疏散。
(4)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介质、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根据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对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的,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采取措施,处置泄漏。组织消防人员灭火和对发生泄漏的气体进行消毒或稀释,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压力容器及其周边受影响的压力容器,进行喷淋降温。对可倒换的,将事故设备及波及的其它隐患设备内部介质倒换至安全可靠设备之中,对于可移动的设备(如液氨),在经有关专业人员判定可以移动后,组织具有安全防护知识和配备防护装备的人员,将设备移至可处理场所进行处置。
(5)抢救伤员,组织救治。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和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障“120”救护车由事故现场至救治医院的道路畅通。针对事故伤害特征,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实施救治。
(6)排查事故原因。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排查事故原因,对事故设备检验检测并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可能存在的其他安全隐患。
(7)疏散人员安置。紧急征用车辆,将从疏散区转移出来的群众运送至安置场所。启动紧急避难场所(如中小学、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等),妥善安排疏散群众的食宿,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必要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告知事故情况、影响区域、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自我防护知识。
(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装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9)社会动员。当地政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10)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对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6.扩大应急
对于下列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的事故,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扩大疏散区域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撤离现场人员,疏散群众,防止造成危害扩大。对无法采取措施、无力控制事故事态时,应立即请求启动相关预案或请求上级支援。
(1)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在无法堵住泄漏,并在周围空间形成混合爆炸气体,有可能形成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罐、罐车);
(2)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造成的火灾,在无法控制火灾区域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温度的情况下,可能再次发生设备爆炸或者可能形成空间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储罐、罐车);
(3)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化学爆炸或物理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电解食盐工艺液氯介质设备内部存有三氯化氮,液氯气瓶内部存有石蜡的);
(4)事故现场建筑物可能发生倒塌和事故设备可能发生垮塌,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7.通讯
应急时,应保证事故现场与指挥部的联络通畅。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防爆型通讯设备。
8.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区委宣传部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事故处理的相关部门沟通,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工作。涉及境外媒体的采访和对境外发布新闻,按有关规定统一对外报道口径。
9.涉外事宜
应急救援中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救护、接待、境外媒体采访等有关涉外事宜由区外事办、台办等部门负责。
10.应急救援终止
应急救援的终止由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现场救援情况和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宣布。应急结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事故现场隐患得到妥善处置,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经现场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中毒及环境影响时,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可以撤销疏散区,撤回疏散人员。
(2)事故伤员全部送至医院救治,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妥善处置,失踪人员已查明,事故现场处于保护状态,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区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可以撤销警戒区,撤回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事故现场交由事故单位监管。
(3)具备下列条件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请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实施应急预案。死亡和失踪人员已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第五章 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器材、设备仪器、抢险队伍和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事故单位无力承担时,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者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二)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社会团体、个人或者有关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三)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履行保险责任,迅速为受灾单位和个人办理保险理赔。
(四)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镇(街道、园区)及其相关部门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
(五)应急总结
应急结束后,应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经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批准,以区政府名义,上报地市级政府,抄送区安全生产灾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并做好应急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等资料整理归档上报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及其办公室应当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各职能部门、专家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等内容在内的通信方案。
2.制订区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网络单位联络表和省、市、镇有关部门常用联系电话表,保证联络通畅。
3.通信方案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联系方法。
(二)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及其办公室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加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抢险专业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装备。
(三)其它资源保障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公共治安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区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技术储备与保障
1.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及其办公室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对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工作研究。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2)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及其办公室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3)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有关特种设备事故安全防护知识的技术咨询;
(5)承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工作。
2.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及其办公室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组建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主要职责:
(1)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2)参与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
(3)配备应急救援抢险、排险专业装备,定期实施应急救援演练;
3.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及其办公室应根据不同类型和有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制订专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导书,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宣传、培训和演习
1.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及其办公室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2.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及其办公室将应当对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相关人员开展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3.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及其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及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修订完善等工作。
(六)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项基金,用于组建专家组和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组织应急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配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并对救援体系的运行给予经费保障。
(七)监督检查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则
(一)成员单位及应急处置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提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对外宣传报道意见,经审批后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应急事故的对外口径,并负责向有关地区、部门通报;组织管理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报道工作。
2.区人武部:负责统筹协调驻亭湖部队支援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全区民兵、预备役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外围警戒。
3.区应急管理局: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文件,组织制定有关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组织、协调、指挥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力量、资源的调配;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向区政府提出增援要求,并及时反馈应急救援信息。
5.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负责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实施事故现场及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好保护事故现场。
6.区财政局:负责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体系运行经费的保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管理事故应急准备资金。
7.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救助工作和疏散人员的安置、社会救济等工作。
8.区人社局: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处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9.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事故和城市燃气、供热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实施。
10.区交通局:指导、协调运输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紧急运输能力的支援;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11.区卫健委:制定事故应急医疗救治预案,应急响应时,根据情况提出保障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组织和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进行支援。
12.亭湖生态环境局:应急响应时,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起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3.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火灾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实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处置、火灾扑灭、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经区人民政府审批,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区安委办备案。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保障计划。
2.原则上至少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特种设备安全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和在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形成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 1MPa (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 6MPa (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五)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释。
联系电话: 0515-88177483。
(六)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