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56585C/2024-20709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4-12-30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亭市监处罚〔2024〕00294

 

当事人卞广存

住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双港村三组80号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登记从事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活动。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4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未经登记从事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活动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112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从2024年9月开始至2024年11月12日止,在未取得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在其自有房屋内,自行购置加工食用植物油设备,从事食用植物油来料加工经营活动。因当事人未有建账或相关的加工台账,有证据证明的加工收入共6笔1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且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202411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计3页,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从事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202411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计3页,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计2页,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食用植物油加工活动的时间和违法所得金额事实。

2024年12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亭市监罚告〔2024〕0035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的违法所得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共计5元。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另当事人因重大疾病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90元;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账号:1042790104000907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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