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56585C/2024-20711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4-12-1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亭市监处罚202400257 


当事人:盐城市亭湖区先锋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902468286841Y

住所盐城市亭湖区黄海西89

法定代表人乐志成。

202410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治疗室内储存的部分药品超过了有效期。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本局于20241021日依法立案调查。本局于20241016日依法扣押了上述过期药品,20241114日本局将该强制措施期限依法延长30日。

经查,当事人储存于其治疗室内且超出有效期的药品“氯化钾”注射液2支、“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2支,于20241016日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当事人将上述过期药品与其他未过期的药品一同储存于其治疗室内,且没有过期区分标记或提示。

另查实,1.当事人于2022113日,以1/盒(国药准字H2010305710ml:1g/×5/盒、批号:322090602、有效期至202495日)的价格从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购进4盒由浙江天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氯化钾”注射液;2.当事人于2023420日,以44/盒(国药准字H420213011ml:2mg/×2/盒、批号:221005、有效期至20249月)的价格从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购进5盒由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3.20241016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已使用上述“氯化钾”注射液10支,剩余10支过期前(后)已履行报损手续,其中8支已销毁,未销毁的2支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4.20241016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一直未使用上述10“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过期前已履行报损手续,其中8支已销毁,未销毁的2支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5.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后用于其诊疗经营(未加价),上述过期药品的货值金额共44.4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且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受托权限;

证据(二):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且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证明当事人登记和取得执业许可的情况;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检查后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确认的照片33张,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且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发票》(复印件)、《发票附件联》(复印件)和《入库明细单》(复印件)共6份、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照片5张、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氯化钾注射液、批号:322090602、临床使用明细》电脑截图1份、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且与原件核对无误的4份台帐(复印件),证明本局查获的上述药品的供货者、数量和价格等情况以及当事人使用上述药品的相关情况;

证据(四):本局出具且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签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财物清单、文书编号XF01016号》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各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储存且涉嫌违法的药品依法扣押和该行政强制期限到期后依法延期的事实。

本局于20241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亭市监罚告﹝202400324《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本局查获的“氯化钾”注射液和“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都是药品且超出标注的有效期,上述药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所列劣药。当事人为医疗机构,购进上述药品是用于其诊疗经营。当事人未及时销毁上述过期药品,并与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一同储存,未单独存放或者有过期区分标记或提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储存药品,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的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规定,存在继续使用的可能。另外,储存药品是药品使用的一个环节,与药品购进、调配、应用等其他环节共同构成药品的使用。综上应认定当事人使用劣药(过期药品),而不以实际使用作为认定使用劣药的构成要件。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会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应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上述过期药品的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七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本局查获的2“氯化钾”注射液和2支“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环城支行;账号:1042790104000907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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