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经研究,现对《亭湖区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试点工作方案》、《亭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具体如下:
《亭湖区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试点工作方案》文件中“(二)运营商必须是经亭湖区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 (含分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电动汽车充 (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且经江苏省工信厅公示的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 (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承诺企业”,修改为“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含电动汽车充 (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亭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文件中“(二)运营商必须是经亭湖区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 (含分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电动汽车充 (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且经江苏省工信厅公示的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 (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承诺企业”,修改为“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含电动汽车充 (换)电设施建设运营。”
特此公告。
盐城市亭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