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20902014356075U/2023-18558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亭湖区东亭湖街道 发文日期 2023-09-25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机关各科室及相关单位:

根据省市区关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及时、有效预防和处置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做好杭州亚运会中秋、国庆期间安保维稳工作,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现结合工作实际, 研究制定《东亭湖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办事处

       2023925

东亭湖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处置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和省政府《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市、区司法局关于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求,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中突然发生的,社区服刑人员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

(一)准备或正在实施行凶、杀人、放火、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或者以要挟或制造重大社会影响为目的的自杀、自焚、自残等行为的;

(二)非法组织或参与群体性事件,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脱离监督管理的;

(四)大规模集中赴省进京上访的;

(五)在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过程中滋扰管理秩序的;

(六)在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

(七)在收监押送过程中脱逃的;

(八)收监押送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其他突发事件。

第三条  处置突发事件遵循下列原则:

(一)各负其责原则。处置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置协调工作,相关单位对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

(二)依法处置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进行。

(三)快速反应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应当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迅速控制局面,有效维护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协同应对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应当部门联动、协调配合、合力开展。

第四条  突发事件由东亭湖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置,但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以及在区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由区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处置。

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东亭湖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区级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及时、有效处置的,逐级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东亭湖街道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

第六条 东亭湖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对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类型、事态发展情况选择设立以下专门工作组:

(一)现场处置组,组长由政法委书记担任,组员由相关社区书记、司法所所长担任,主要负责控制局面、消除危险、平息事态等工作。

(二)秩序维护组,组长由派出所所长担任,组员相关社区书记和社区民警担任,主要负责现场警戒、疏散人群、维护秩序等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组长由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担任,组员由相关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担任,主要负责联系协调医院,实施伤员救治等工作。

(四)后勤保障组,组长由政法委员担任,组员由相关社区书记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应急处置必需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等工作。

(五)信息综合组,组长由社会事业局负责人担任,组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治保主任担任,主要负责情况收集、信息传递、材料汇总、媒体应对等工作。

 

第三章  处置措施

第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东亭湖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类型,立即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社区服刑人员准备或正在实施行凶、杀人、放火、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或者以要挟或制造重大社会影响为目的的自杀、自焚、自残等行为的处置:司法所应当立即向“110”和公安派出所报警,在第一时间前往事发现场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控制事态发展,疏散围观群众,维护现场秩序,立即通知其监督人(保证人)到现场配合做工作,联系协调医院开展伤员救治,配合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犯罪侦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二)社区服刑人员非法组织或参与群体性事件,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置:司法所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批评教育,劝导其离开群体性事件现场,向公安派出所通报情况,并向区级司法局报告。及时通知其监督人(保证人)到现场配合做工作,对应予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依法实施处罚。

(三)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督管理的处置:司法所应当立即上报区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查找。经手机定位、走访调查后仍未发现社区服刑人员下落的,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协调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发现社区服刑人员下落的,及时通知其监督人(保证人)到做好回归工作,视情况应当立即将其带回住所。对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收集证据材料,及时依法做好收监执行工作。

(四)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处置: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组织追捕;同时继续做好查找、规劝、宣传工作,为公安机关追捕提供线索和帮助,并及时通知其监督人(保证人)到现场配合做工作。

(五)社区服刑人员赴省进京上访的处置:司法所应当立即上报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同级信访部门通报情况,并协助信访部门对赴省进京上访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说服教育,将其带回居住地。及时通知其监督人(保证人)到现场配合做好劝返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反映的合法合理诉求,要认真研究处理。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上访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依法处罚。

(六)社区服刑人员在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过程中滋扰管理秩序的处置:组织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的司法所或者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强化现场秩序维护,立即将违规人员带离现场,进行批评训诫,同时对其他人员进行教育,及时通知其监督人(保证人)到现场配合做工作。对应予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依法处罚。

(七)社区服刑人员在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置:组织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的司法所或者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即联系协调医院开展救治工作,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做好解释工作,终止集中教育或社区服务,开展现场设施安全检查。发生社区服刑人员死亡的,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报决定机关和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八)社区服刑人员在收监押送过程中脱逃的处置:随车押送人员应当立即向脱逃地“110”报警,请求协助追逃、实施抓捕,并向执行押送任务的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报告。抓捕成功后,对不构成脱逃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通知其监督人(保证人)配合做好工作,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继续执行收监押送任务。对构成脱逃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终止收监执行,移交脱逃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押送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置:随车押送人员应当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110”报警,请求处理事故、协助看押,并向执行押送任务的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联系协调医院对受伤人员开展救治,协调公安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看护,防范其脱逃。因车辆损坏、交通事故处理时间较长或者随车押送人员伤亡无法执行押送任务的,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协调公安机关派车派人或者协调交通事故发生地的相关部门继续执行收监押送任务。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和处置过程中,负责处置的东亭湖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逐级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以派人前往突发事件现场。发现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及时、有效处置的,应当立即统一领导处置工作。

第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东亭湖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经过和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书面报告至区司法局和街道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公伤亡的人员和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负责处置的东亭湖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接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第十一条 负责处置的东亭湖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对外发布信息。需要对外发布的,应当拟定信息内容,组织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五章  管理和保障

第十二条  东亭湖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制度,定期排查分析社区服刑人员动态,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测和防范。

第十三条 东亭湖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增强防范意识,适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  东亭湖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机制,满足处置工作需要。

第十五条 东亭湖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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