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9637/2023-17172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亭湖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09-1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亭湖区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提 高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置能力,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理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 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2)《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

法》

(14)《盐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盐城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16)《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17)《盐城市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房屋征收拆除活动,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因工程施工及质量原因发生的较大质量 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我区行政区 域内的建设工程特别重大、重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全区建设工程一般事故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 于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建立健全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 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件的能力,尽 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 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

响。

(2)分类管理,属地为主。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各 地、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特点,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和部门专业优势,坚持属地为主,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进行分级响应。

(3)平战结合,科学处置。 积极做好应对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事故的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 急救援力量,整合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进和提  高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和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 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专业化水平和指挥 能力,完善决策执行机制,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加强宣传 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综合素质。

2  预案体系及响应分级、事故分类和分级

2.1 应急预案体系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镇(街道、 园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相关单位制定的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现场处置方案等组成。

2.2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 联动原则。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依法由国务院和省 人民政府负责应对以外,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应对, 一般事故 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 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级启动应急响应。

(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 别启动 I 级、Ⅱ级应急响应,依法分别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2)初判发生较大、 一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别启 动Ⅲ级、 IV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3)应急响应启动后,区人民政府可视事故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2.3 事故分类

建设工程常见安全事故有:

(1)坍塌事故: 包括基坑因防护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的边坡 坍塌、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坍塌、房屋拆除施工发生的坍塌及因施工质量原因而导致的建(构)筑物坍塌。

(2)高处坠落事故: 包括因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导致的施工 作业人员坠落事故,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而导致的坠落事故,施工设备和作业设施故障而导致的坠落事故等。

(3)机械伤害: 因机械故障或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施工机械设备对作业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伤害。

(4)起重伤害: 因起重机械故障或操作不当而造成的对作业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伤害。

(5)触电: 因用电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违章操作而导致的危害人的生命安全的事故。

(6)其他事故: 包括火灾事故、物体打击、车辆伤害、中毒窒息事故等。

2.4 事故分级

按事故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 素,分为特别重大事故 (I 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 一 般事故 (IV 级)四级。具体为:

(1)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I   级 ) :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 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 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 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 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4) 一 般事故 (IV 级 )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 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3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区政府成立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工业和 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 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亭湖 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卫  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信访局、  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  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为成员单位,区监委派参 加。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领导小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 可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工作。

3.1 领导小组职责

(1)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  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接受、汇总、分析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各种重要信息,并提出科学的指导意见。

(4)对各成员单位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盐城市亭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7)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

3.2 办事机构职责

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 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任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局长担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应急处置新闻发布、报 道的组织、协调和把关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协调解决新闻报道 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舆情,加强舆情引导和管理,及时协 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协调修复被损毁电力设施和调度 系统,恢复城市供电,保障应急救援用电。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指令,按程序组织有关通用性应急救灾物资调出。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救援装备、医药防护、消杀用 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协调移动通讯公司恢复因事故损坏 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通讯畅通,配合做好向公众信息发布的任务。

区公安分局:负责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实施事故 现场及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和保护事故现场。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其他救援装备。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调运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加强市场调控。

区民政局:负责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区司法局: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对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期间所需经费筹集、安排,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 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测绘地理信息。

亭湖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局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 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在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启动本应急预案后,协调各成员单位,有 序组织抢险救援,组织专家对事故抢险进行指导,参与或协助事 故调查;协调事故现场供水及城市供水管网抢修工作;协调燃气公司在事故抢险期间对燃气管线及设施的管理和管护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新媒体加强事故应急救援新闻报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

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护和抢险伤病员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完成建设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及时汇总相关事故信息,按规定向区领导、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相关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支持,并指导建设工程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信访局:负责做好事故遇难人员亲属信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

区总工会:依法参加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配合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本行政 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园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区人民 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职责。

区监委派员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未按规定 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玩忽职守,失职、渎 职,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相关责任人员,并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4现场指挥部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  治安交通管制、基础设施保障、医疗救护、信息报送、新闻宣传、 物资保障、交通运输、涉外(港澳)联络和涉台联络、环境处理、 灾害监测、人员疏散和安置、调查评估、专家支持、善后处理等工作组。

3.5专家组的组成和职责

根据需要聘请市内、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专

家成立专家组,主要职责为:

(1)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意见和建议。

(2)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提出救灾方案、处置办法。

(3)向区领导小组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

(4)对危机解决后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4 预警预防

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辖区 内建设工程可能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建立监测、预 警网络,加大对重点工程、危大工程、重点部位的监管,特别是 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台帐,定期 和不定期巡查,针对可能造成事故的因素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 责令有关单位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 现、早报告、早处置。同时,对收集的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并根 据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预警,向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布可能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指导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 (办事处、管委会),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测、预警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  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全区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4.1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  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  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  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红色)为最高

级别。

(2)预警信息发布。 接到报警信息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 判,必要时提请专家组协助研判或上报省有关部门研判。根据研 判结果,确定预警级别,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经审批后,区人民政府或委托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 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始  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可以通过广 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互联网、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经过研判,预见到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应迅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预警 级别进行响应;预见到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发布三级预 警;预见到一般突发事件,视具体情况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四级预警。

4.2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人民政府按照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加强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 收报相关信息,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 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 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  可以投入使用。必要时,集结应急救援力量预先布置到可能事发区域。

(3)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危害 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 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 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 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发布预警后,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 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3调整、解除预警

发布预警信息的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 挥机构或部门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 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 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 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 挥机构或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

采取的有关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预案启动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或情况复杂、镇(街道、园区)人民政 府(办事处、管委会)难以处置需要启动本预案的一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经区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5.2 先期处置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单位)、事发 地属地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及减少财产损失。

5.3信息报告

(1)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 统筹各项应急资源,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信息 共享系统,建立规范的基层网格员制度,做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事故第一时间报告和先期处置,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单 位及时向所在地属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向 区人民政府报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同时通报区人民政  府相关部门。事发地属地政府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事故信息,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 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 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影响 范围、损害程度、现场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其他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5.4 响应程序

(1)事故发生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 和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区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后,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 应迅速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 单位具体工作任务,通报进展情况并分析原因,各相关部门、各 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在区领导小组的 统一领导下,按照本应急预案的要求,针对事件类型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5.5 指挥协调

(1)区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召开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各成员单位立即到位并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2)区领导小组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根据事 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市政府和市住建局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3)区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 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建设工程抢险、抢修等工作方案,组织专家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各地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区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5.6 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区领导小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区政府新闻办公室进行指导协调。

(1)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市 委市政府的指导下,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第一时间 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 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置 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较大、 一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后,区人民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5小时内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 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区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  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批准,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  播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6 应急结束

6.1 结束程序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事故发生的 隐患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区领导小组决定 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应 急、生态环境、住建、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区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和 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故的影

响完全消除为止。

6.2调查评估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区人民政府应 派出调查人员配合国家、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调查组进行调 查,查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发 生的原因和责任。发生较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 府委托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发生一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视具体情况,由区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评估或由区人民政府指派相关部门牵头会同事发地进行联合调 查评估,准确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 进措施和修订有关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将调查结果向市人民政府

报告。

6.3 善后处理

(1)应急结束后,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 管委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 资补偿,清理与处理现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

(2)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须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或家属给予安抚、补偿、赔偿。

(3)事故发生后,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或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管理和监督工作。

(4)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须按规定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工作提供的资金保障,应急处置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7.2 通讯与信息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 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区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的联络畅通。

7.3应急队伍保障

依靠重点骨干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为主体、相关企业为辅助建 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抢险队伍,并应定期对抢险人员进 行应急抢险技能培训和演练。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应急救援专家

库,以备应急调用参与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7.4 物资与装备保障

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和保管,并掌握应急反应设备、  物资的供应渠道,确保应急反应的急需。相关部门必须确保事故  抢险、营救过程中的装备供给,安排梯次,储备好抢险设备设施。 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 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

援。

7.5 应急医疗保障

区卫健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 时赴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事故发生属地政府开展救治、疾病

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7.6 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巡警部门负责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 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 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教育和培训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 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 和快速反应能力。并定期组织本单位、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处理 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8.2 演练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应  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 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2)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至少每2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以 检验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增强各应急成员单位之间的相互协调能力。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

9 监督管理

9.1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 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评估应急 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 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 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

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9.2应急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

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5)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

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认为应当修

订的其他情况。

9.3 责任与奖惩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责 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  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规 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 渎职的依照法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预案制定。本预案由区住建局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

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2)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住建局负责管理与更新,因 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 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相关成员单位应依据本

预案的精神和职责,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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