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盐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等规定,盐城市亭湖区商务局委托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辖区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现将委托情况公示如下:
委托单位:盐城市亭湖区商务局
受托单位: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委托执法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区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及实施行政处罚必要的行政检查权。
二、受托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程序
受托方在案件查处中应依法行使举报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以及其它与案件查处相关的职责。
三、受托方行使权限地域范围
盐城市亭湖区管辖区域范围。
四、委托方的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方对受托方违法违规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托方违法违规实施受委托事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
(三)委托方刻制“盐城市亭湖区商务局行政执法专用章”(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专用章)一枚,交由受托方使用。受托方具体办理委托执法事项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行政执法专用章。
行政执法专用章使用范围仅限于上述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检查法律文书,用于其他事项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委托方有权收回行政执法专用章。
(四)委托方将工作中发现的属于委托执法事项中的商务领域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受托方。
五、受托方的职责
(一)受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依法实施受委托事项。
(二)受托方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在受委托范围内规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接受委托方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受托方不得将受委托事项转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
(四)受托方对行使委托事项所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投诉等,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答复处理等实际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并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答复处理等相关工作。
(五)受托方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承担使用行政执法专用章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六)受托方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委托方备案。
(七)受托方负责建立执法档案,按规定对行政执法相关材料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
六、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对受托方行使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名义主体责任。
(二)受托方对行使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实际责任。
(三)受托方行使超出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受托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不当行政被纪检监察部门问责,由受托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委托期限
盐城市亭湖区商务局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