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盐城市城镇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年行动工作方案》、《亭湖区城镇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年行动工作方案》要求,街道经研究,制定了《毓龙街道城镇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年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毓龙街道办事处
2023年6月16日
毓龙街道城镇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
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年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年行动的通知》(苏政传发〔2023〕47号)、《持续推进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使用的工作措施》(苏政办发〔2022〕8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管气安专委办〔2023〕3号)、《盐城市城镇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年行动工作方案》、《亭湖区城镇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年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国内外燃气事故教训,加快推进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使用,加快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灶管阀”,切实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和有影响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 扎实推进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使用
各社区(村)通知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机关单位食堂等其他公共场所,规范安装符合《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标准的工业及商业用途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2023年底前完成安装。餐饮场所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时,须录入3个用于接收报警信息的手机号码(店主、安全管理人员或厨师、社区网格员),并与市餐饮场所燃气预警监管平台完成绑定,同步上传预警信息。(区级:由住建部门牵头,商务、教育、民宗、民政、文广旅、卫健委、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街道责任单位:党政办、经发局、社事局、规建科、各社区、村)
确保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全使用。餐饮等用户负责保护装置的使用和日常维护,自觉配合设备销售安装单位检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检定,确保装置规范使用,严禁擅自拆装、断电、遮挡、包裹等影响保护装置有效运行的违规行为。餐饮等用户应当确保安装的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24小时在线,并在用气场所张贴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指定专兼职人员担任消防管理员,每天对 “灶管阀”等器具、配件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营业结束后,必须落实“人走阀关”。区相关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或安装、使用不规范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坚决依法依规处罚。(区级:由商务部门牵头,住建、教育、民宗、民政、文广旅、卫健委、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街道责任单位:党政办、经发局、社事局、规建科、各社区、村)
(二)加快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灶管阀”
加大燃气具市场整治力度。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指导督促销售经营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带有可调整出口压力的减压阀、未经CCC认证或伪造冒用CCC标志和证书的燃气具,以及假冒伪劣或“三无”产品进行全面自查自纠。配合区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对燃气具及配件、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严禁使用气液两相“双头”气瓶或过期未检测、异型、报废、瓶体严重锈蚀等不合格气瓶以及来路不明的气瓶。配合区执法部门对本辖区内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市场销售相对集中的经营者进行全面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未按要求取得强制性认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区级: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街道责任单位:经发局、规建科、各社区、村)
加快推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灶管阀”更换。供气企业要严格落实入户安检制和随瓶安检制执行情况,对发现使用不合格“灶管阀”的非居民用户2023年底完成更换,各社区(村)要加强监督,发现情况及时上报。要淘汰老旧橡胶软管,更换成燃气专用金属包覆管或不锈钢波纹管;调压阀需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标准,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各社区(村)统计上报孤寡老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人员名单,根据上级相关支持和救助政策,全部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的“灶管阀”,并优先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区级:由住建、市场监管、商务、教育、民宗、民政、文广旅、卫健委、机关事务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街道责任单位:经发局、社事局、规建科、各社区、村)
(三)加强重点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检查
加强燃气使用安全重点薄弱区域督查检查。各相关科室、各社区(村)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用气单位(用气人)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养老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机关单位食堂等公共场所,每月对燃气使用情况进行1次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及时整改,不能自行整改的,可向负责供气的燃气企业寻求技术指导;督促用气单位(用气人)在用气场所张贴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定期检查用气单位(用气人)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报区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劝诫和督促整改,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区级:由住建、商务、教育、民宗、民政、城管、文广旅、卫健委、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街道责任单位:党政办、经发局、社事局、规建科、各社区、村)
强化用户隐患问题闭环管理。各社区(村)每月对辖区内餐饮用户至少上门检查1次,并制定居民用户属地检查和安全用气宣传计划,着力构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第一时间发现报告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严禁在高层建筑、地下和半地下或“住改商”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和使用瓶装液化气;严禁在就餐场所摆放和使用瓶装液化气;严禁在同一空间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用气场所和气瓶存放场所均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并同时与切断阀相连接,进行联动控制,每个气瓶均应安装切断阀。对不符合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公共场所,各社区(村)要动员用气单位(用气人)加快实施“瓶改管”或“瓶改电”。利用线上工作群等方式,提醒辖区内餐饮用户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对燃气企业移交的定期入户安检、随瓶安检发现的用户隐患问题,街道各相关科室、各社区(村)要积极配合上门跟踪,直至用户整改到位。(区级:由住建、商务、教育、民宗、民政、文广旅、卫健委、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以按职责分工负责;街道责任单位:党政办、经发局、社事局、规建科、各社区、村)
三、进度安排
从2023年6月至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3年6月)。部署启动城镇燃气深化安全生产专项行动。街道制定行动方案,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和责单位,对专项行动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摸底(2023年7月)。各社区(村)对辖区餐饮场所、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机关单位食堂等其他公共场所等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摸清当前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灶管阀”现状情况,并建立台账清单。
(三)整治攻坚(2023年8月至10月)。明确攻坚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过督导检查、明查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方式持续加大攻坚力度。对发现重大隐患的要立行立改,落实资金保障,确保重大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2023年11月至12月)。认真总结排查整治工作经验做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街道成立燃气工作专班,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相关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机关相关科室、各社区(村)负责人为成员,各社区(村)要切实履行属地职责,层层压实责任。街道、各社区(村)要积极配合保护装置安装使用工作推进落实牵头部门,落实保护装置安装使用实施方案,按照时序进度、数据接入、检查执法、问题处置等工作流程进行推进。
(二)加强上下协同。街道各相关科室、各社区(村)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落实责任、协同推进。积极配合区相关部门,督促指导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工矿企业、旅游景点、机关单位食堂等公共场所,切实履行燃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购买、安装、使用、检验工业及商业用途保护装置的行为,加大巡查检查力度,确保应装尽装并规范使用。
(三)加强督导考核。市、区部门将组织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并将保护装置安装使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社区(村)要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公益宣传,指导各类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提醒居民用户定期自查家中燃气设施设备、开窗通风。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以及夏季高温、冬季保供期间,加大宣传频次,增强全民安全用气意识和防范燃气事故技能,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附件:
1.城镇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年行动责任清单
2.城镇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年行动任务清单
3.城镇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年行动问题清单
附件1
城镇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年行动责任清单
序号 | 单位 | 责 任 |
1 |
党政办 规建科 各社区(村) | 印发《毓龙街道城镇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年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进度安排、相关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
2 | 经发局 规建科 各社区(村) | 指导规范安装符合《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标准的工业及商业用途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指导餐饮场所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时,须录入3个用于接收报警信息的手机号码(店主、安全管理人员或厨师、社区网格员),并与市、区餐饮场所燃气预警监管平台完成绑定,同步上传预警信息。 |
3 | 经发局 规建科 各社区(村) | 督促餐饮用户负责保护装置的安装、使用和日常维护,自觉配合设备销售安装单位检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检定,确保装置规范使用。督促餐饮用户确保安装的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24小时在线,并在用气场所张贴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督促餐饮用户指定专兼职人员担任消防管理员,每天对 “灶管阀”等器具、配件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营业结束后,必须落实“人走阀关”。 |
4 | 经发局 规建科 各社区(村) | 督促燃气具销售经营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对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带有可调整出口压力的减压阀、未经CCC认证或伪造冒用CCC标志和证书的燃气具,以及假冒伪劣或“三无”产品进行全面排查。 |
5 | 社事局 规建科 各社区(村) | 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对孤寡老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等居民用户,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的“灶管阀”,并优先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
6 | 党政办 经发局 社事局 规建科 各社区(村) | 督促机关单位食堂等公共场所保护装置的安装、使用和日常维护。每月对公共场所燃气使用情况进行1次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及时整改,不能自行整改的,可向负责供气的燃气企业寻求技术指导。督促用气单位(用气人)在用气场所张贴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定期检查本条线领域用气单位(用气人)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进行劝诫和督促整改。 |
7 | 各社区(村) | 每月对辖区内餐饮用户至少上门检查1次,并落实居民用户属地检查和安全用气宣传计划。利用线上工作群等方式,提醒辖区内餐饮用户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对燃气企业移交的定期入户安检、随瓶安检发现的用户隐患问题,积极配合上门跟踪,直至用户整改到位。 |
附件2
城镇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年行动任务清单
序号 | 任务 | 具体要求 |
1 | 非居民用户 燃气泄漏安全 保护装置安装 使用 | 按照省政府“二十条”要求,出台《盐城市非居民用户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设备安装使用实施指引》,加快推进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使用,2023年底前使用燃气的餐饮行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机关单位食堂等公共场所,全部安装符合《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标准的工业及商业用途的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餐饮用户应当确保安装的泄露安全保护装置24小时在线,并在用气场所张贴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或安装、使用不规范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坚决依法依规处罚。 |
2 | 重点监测镇 燃气安全监管 | 加强对31个重点监测镇(街道)餐饮场所的燃气安全监管,滚动摸清使用燃气餐饮场所底数,排查整治燃气使用问题隐患,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求率先完成工业及商业用途的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工作。 |
3 | “瓶灶管阀” 排查整治 | 重点整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灶管阀”问题,严厉打击、查处、淘汰不合格产品,年底前非居民用户全部更换符合安全标准的“灶管阀”。指定专兼职人员担任消防管理员,每天对 “灶管阀”等器具、配件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营业结束后,必须落实“人走阀关”。 |
4 | 燃气市场经营、使用安全风险隐患 | 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住建、商务、教育、卫健、民政、民宗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本行业领域用气单位(用气人)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
5 | 重点场所强化用户隐问题闭环管理。 | 住建部门要督促燃气企业依法定期开展入户安检,发现隐患应及时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处置。乡镇(街道)每月对辖区内餐饮用户至少组织上门检查1次,并制定居民用户属地检查和安全用气宣传计划,着力构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第一时间发现报告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利用线上工作群等方式,提醒辖区内餐饮用户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对燃气企业移交的定期入户安检、随瓶安检发现的用户隐患问题,乡镇(街道)、村(社区)要积极配合上门跟踪,直至用户整改到位。 |
6 | 强化执法监督 检查 | 加强部门联动和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常态化联合多部门执法,严格“黑气站”“黑气点”、瓶装液化气企业违法经营、餐饮企业等公共服务场所未安装使用燃气体报警装置、市场违规销售不合格燃气具、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 |
7 | 加大燃气安全 宣传力度 | 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报纸等各类平台,以及组织现场活动、发放宣传册等各种方式,常态化开展居民安全用气、燃气泄漏保护装置安装使用工作宣传,同时,结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深入社区、深入企业组织现场宣传活动,提升宣传效果,扩大社会影响,不断提升用户安全用气意识。 |
附件3
城镇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年行动问题清单
序号 | 类别 | 主要问题 |
1 | 燃气经营环节 | 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以及未经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或报废的气瓶。 |
2 | 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做好入户安检记录,由用户进行签字确认并承诺限期整改到位。 | |
3 | 对存在户内安全隐患的,未提醒用户及时整改;对入户安检发现隐患拒不整改的用户,未及时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镇(街道、园区)网格员上门跟踪。 | |
4 | 未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专用车辆、超载运输气瓶。 | |
5 | 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违规存放气瓶。 | |
6 | 未对管道违法占压、场站设施周边安全间距不足建(构)筑物、穿跨越铁路管道安全隐患和密闭空间、地下空间管道安全隐患进行动态排查、及时整治。 | |
7 | 瓶装燃气企业未严格落实购气实名制和配送服务制,实行用户档案管理,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未及时将用户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 |
8 | 燃气使用环节 | 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 |
9 | 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 |
10 | 使用不合格气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 |
11 | 同一空间内同时使用含有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 |
12 | 在通风不畅的场所使用燃气。 | |
13 | 在车库、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公寓楼、高层建筑、农贸市场、“三合一”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 |
14 | 未督促辖区内餐饮等燃气使用单位开展安全自查和员工安全培训,自查情况未公示。 | |
15 | 餐饮等用气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未同时与切断阀相连接,进行联动控制;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 | |
16 | 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单个气瓶上未安装切断阀的;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
17 | 未对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监督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手段较为单一,联合执法检查不够坚决有力。 | |
18 | 未严控新增底层“住改商”使用燃气经营,不具备条件的底层“住改商”餐饮经营者使用燃气。 | |
19 | 燃气具生产销售环节 | 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 |
20 | 未开展灶管阀产品市场整治,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依法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