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621U/2023-18571 组配分类 义务教育
发布机构 亭湖区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3-06-06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盐城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内生源入学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一、总体原则

适龄儿童少年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内常住户口,户口原则上应 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监护人房屋所有权证、实际常住地三者相符。

二、认定内容

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内生源入学资格认定是指学校对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招收新生入学资格的认定。

(一)关于小学入学年龄的认定

小学入学年龄为当年 8 31 日前年满 6 周岁的儿童。

(二)关于居住地的认定

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的地址。

(三)关于户籍的认定

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在施教区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凭居民家 庭户口簿或适龄儿童少年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所提供的信息进行 认定)。非市区户籍的住户和市区户籍的空挂户,由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区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统筹协调到市区相关学校就读。

(四)关于房产的认定

1. 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持有与户籍一致、在施教区范围内合法固定住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人仅限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2.  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外均无房产,但 随其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在施教区内,可按施教区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认定。

3.  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外无房产,但长期 实际居住在施教区范围内由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住房内, 其住户可提供适龄儿童少年随法定监护人正常居住(原则上应有3 年) 的有效证明材料进行认定。

4. 已在施教区内实际居住, 且施教区外无房产,因开发商等 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住宅用途房屋所有权证的,可凭住 宅用途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等具有法 律效力的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如在其它区域有房产, 按该房产所 在区域认定入学学校, 由学校登记报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到与房屋所有权证一致的区域内学校就读)。

5.  根据市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的有关规定,被征收(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但在市 区异地尚无固定住址的, 或者虽然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但房屋 为期房的, 征收(拆迁)过渡期间其子女可选择在原住址施教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

被征收(拆迁) 人已有安置房居住或在市区异地购房并已入 住的, 应当在新住址施教区学校就读, 新施教区内的学校不得拒收。但对被征收(拆迁)人在被征收(拆迁)两个学年度内申请在原住址施教区学校就读的,应当凭房屋征收(拆迁) 证明材料 经原住址施教区学校核实, 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在原住址施教区学校就读。

6.  施教区内住户住宅性质的房产按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 规划用途的内容来认定: ①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单一性质的居住 用房或住宅; ②有居住用途的混合用房。 非住宅用房、未入住的期房、租住房均不作为施教区内住户房产认定。

7.  学校对申请到施教区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房屋 所有权证的认定截止时间为当年 7 31 日前。从 2011 年起, 凡 已用于施教区生源资格认定的住房在小学阶段 6 年、初中阶段 3年内,不再作为其他家庭新生入学资格认定的条件。

8.  持有市区户口,但在外地就读小学而需回市区初中就读的 小学毕业生, 如果家庭在市区有房产, 由所在施教区学校对其房 产进行认定; 如果家庭在市区没有房产,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到市区相关学校就读。

三、其它事项

1.  上述各类条款未包含的特殊情形,由适龄儿童户籍地或居住地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如有政策调整, 另行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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