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621U/2023-00064 组配分类 义务教育
发布机构 亭湖区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3-01-1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亭湖区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类学生资助政策,进一步规范我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资助对象为经亭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的学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儿童),学校包括:全日制特殊教育高中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和非盈利民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我区无普通高中、中职及高职学校)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以“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为目标,坚持“经济资助”与“资助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全区学生资助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德育、财务等部门和相关年级部负责人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学生资助工作。下设办公室,明确一名中层以上干部为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本校学生资助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可独立设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学校各项学生资助工作由本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扎口负责。

第七条 学校要建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

第八条 学校要积极组织学校资助工作人员参加学生资助政策和业务培训学习。

第九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悬挂明显标牌,便于学生咨询、办理学生资助业务。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十条 本办法所资助的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特殊教育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家庭经济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

第十一条 申请助学资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居民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三种类型。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孤儿和建档立卡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重大疾病病种类型:

1、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2、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3、先天性心脏病;

4、儿童苯丙酮尿症;

5、终末期肾病;

6、唇腭裂;

7、耐多药肺结核;

8、Ⅰ型糖尿病;

9、恶性肿瘤;

10、癌症(含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

11、颅内良性肿瘤;

12、甲亢;

13、重性精神疾病;

14、急性心肌梗塞。

以上重大疾病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二)孤儿

 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持孤儿证或民政部门证明)。

(三)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学生

对建档立卡学生要实行全覆盖资助,确保在我区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全部享受助学资金,并按学校最高标准资助。盐城市户籍的建档立卡学生(包括外县区),由学校统一在盐城市阳光扶贫网截图建档立卡享受政策人员查询信息(学校须在截图材料上加盖学校公章及注明查询时间)作为证明材料直接进行资助;在我区就读的外省户籍建档立卡学生,根据教育部下发的建档立卡学生名单作为证明材料直接进行资助。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1、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持有效期内的城乡低保证 或民政部门证明);

2、困境儿童(持民政部门证明);

3、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持抚恤证);

4、因公牺牲的警察子女(持烈士证);

5、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仅指学生父母及学生本人);

6、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居民家庭子女(持有效期内的特困居民证)。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父母或兄弟姐妹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2、父母一方下岗(失业)且未能再就业的,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3、单亲家庭或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4、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

5、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的;

6、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的;

7、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对于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除参考村(居)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资助标准

第十八条 对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按照省定平均标准资助;对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按照省定平均标准的150%资助;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按照省定平均标准的400%资助。幼儿园资助面为在籍生数的12%,义务教育学校资助面为在籍生数的10%(其中:寄宿生资助面为寄宿生总数的25%)。

亭湖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  单位:元/每生/每学年

贫困类型

幼儿园

小学

初中

特殊教育高中

一般困难

1000

1000

1250

2000

比较困难

1500

1500

2000

3000

特别困难

4000

4000

5000

8000

第十九条 如省、市出台相关资助标准,对照本办法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经费由财政全额拨付,确保资助经费及时足额安排到位,确保教育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区财政局根据区教育部门提供的资助名单汇总表测算所需经费,及时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区教育局、区财政局按照学年申请、学期拨付原则将资助资金直接打到学生(或监护人)银行卡中。

第七章  助学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要密切配合,加强资助资金管理,实行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生活补助经费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要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二十三条 社会捐赠助学经费,要将团委(团总支、团支部)、红十字会、工会和关工委等各条线开展的学生资助收支情况纳入其中统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事业收入提取奖助经费和社会捐赠助学经费等优先使用银行卡发放。

第八章  资助程序

第二十五条 资助资金按照“学生(家长)申请、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直接发放”程序进行,每学年秋学期申请和评定一次,按学期分两次发放。各学校(幼儿园)要加强教育资助政策在校内校外的宣传,充分利用家长微信群、QQ群、校讯通、学校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公布学生资助政策,确保教育资助政策家喻户晓。

第二十六条 每学年开学后60个工作日内,学校要组织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长)填写《亭湖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附件3)交班主任审查。

第二十七条 班主任将审核后的材料报学校(幼儿园)资助工作办公室,资助工作办公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不少于5名教职工代表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并将相关政策及拟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园公示栏及其他醒目位置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学校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幼儿园)资助工作办公室填写《亭湖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情况明细表》(附件4);《一折通系统发放助学金统计表》(附件5);《阳光扶贫模板表》(附件6);《建档立卡、低保、残疾、特困供养核对表》(附件7)。经校长(园长)签字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教职工代表签字的评审记录(附件8)、公示照片(附件9)和名额表等一并报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二十八条 区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联合区财政局在每学期结束前将资助资金打入学生(家长)银行卡中。

第二十九条 义务教育学校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系统,学前教育学校须同时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籍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系统。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级组织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贫困生信息库”。

第三十二条 各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对困难学生认定、资助资金的申报、发放工作负主要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抵顶资助资金。各校(园)要建立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儿童)档案并妥善保管,若资助工作人员发生变动的务必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并定期记录学生(儿童)家庭经济变动状况。

第三十三条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随机抽查受资助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三十五条 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政府扶贫办、区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区教育局全面指导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区民政局、区扶贫办、区残联要加强对低保家庭数据、建档立卡家庭数据、残疾人数据的审核和维护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向区教育局提供低保家庭学生、建档立卡学生、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数据。

第十章  资助育人与宣传

第三十六条 学生资助是导向,目的在育人。各校要围绕“立德树人”的目标,开展德育教育和精神激励,帮助受助学生克服自卑心理,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通过学校的育人平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资助政策宣传,引导受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学校要结合学生资助工作各个环节的特点开展诚信教育、感恩教育、成才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资助育人活动,引导学生成长成才。

第三十七条 各学校必须明确资助育人的年度目标任务,围绕目标扎实开展工作。创新搭建“励志典型”评选、“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平台,开辟资助育人新思路、新途径、新举措。切实推进资助育人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一章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进一步细化困难认定办法、资助程序、资助育人与宣传、资助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亭湖区教育局、亭湖区财政局、亭湖区民政局、亭湖区人民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和亭湖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关于印发亭湖区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亭教发【2017】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亭湖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料报送说明.pdf

          2.亭湖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pdf

3经济困难证明表.pdf

4亭湖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情况明细表(农行).pdf

5一折通系统发放助学金统计表.pdf

6阳光扶贫模板样表.pdf

7建档立卡、低保、残疾、特困供养核对表.pdf

8评审记录.pdf

9公示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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