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洪涝、干旱等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推进亭湖区防汛抗旱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江苏省防洪条例》
8、《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9、《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10、《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1、《盐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2、《盐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4、其他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亭湖区境内发生的(以及邻县发生但对亭湖产生重大影响的)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灾害包括:洪水、雨涝、风暴潮、干旱以及可能由此引发的其它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不断提高预防和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水平。
1.4.4统筹兼顾,服从全局。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里下河地区和沿海垦区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第一时间响应,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上下联动。
2组织指挥体系
亭湖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镇(街道、经济区)设立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村(居)、园区、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组织,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水利局。
2.1.1区防指组成
指挥:区长
常务副指挥:常务副区长
副指挥:相关分管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区公安分局局长等。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亭湖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交运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供销总社、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亭湖区供电服务中心、省水文局盐城城区监测中心、区城投公司、区公投公司、海瀛集团、城北开投公司、各镇(街道、经济区)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防办主任由区水利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相关领导担任。
2.1.2区防指职责
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执行上级防汛抗旱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汛抗旱预案、方案,组织制定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规程、制度,组织全区开展汛前准备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启动、变更、结束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协调灾后处置。
2.1.3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负责全区防汛抗旱重大信息的收集和传递,为区主要领导提供决策依据;负责督导区政府、区防指布置任务的落实。
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和协调部队(预备役部队),支持地方防洪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转移受灾人民群众、重要物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区委宣传部:负责引导全区水旱灾害防御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水旱灾害防御新闻发布及舆论引导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水旱灾害防御期间电力等设施的正常运行;督促、指导区本级公共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做好防汛排涝工作;协调做好区级人防指挥工程和地下人防商业街的防汛排涝管理和督查;配合有关部门保障灾区生活物资供应;按照区应急局下达的年度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做好相关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调令,按程序组织有关应急救灾物资调运。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水旱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监督学校做好校舍加固和师生安全防范工作;对在校师生进行水旱灾害防御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必要时,配合各地落实相关学校设施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区工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自保和应急抢护;做好防汛抗旱期间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指导督促工业企业生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防汛指挥、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等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畅通快捷;做好严重积水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依法打击阻挠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以及破坏水旱灾害防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水旱灾害防御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组织公安参与防洪抢险;遇重大洪水、强台风等紧急情况,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协助做好河湖清障工作。
区民政局: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养老院等民政服务机构和民政救助对象中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群体的防灾、抗灾工作及受灾情况调查,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迁移安置灾民。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区本级抢险、救灾、物资、应急度汛、抗旱等相关资金,及时拨付并监督使用管理。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防治因水旱灾害影响导致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指导开展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做好林业防灾减灾和生产恢复。
亭湖生态环境局:组织、协调因水旱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提供工作;组织环境应急监测。
区住建局:指导协调全区城市供水保障,负责全区燃气保障;疏通所辖主、次干道地下排水管网、板涵,排除所辖快速路下和主、次干道、下凹式立交道路积水,大涝时做好所辖与外部河道相通的排水管道口门的封闭;组织落实城市公用设施和建筑施工工地的防汛工作;负责指导园林管理部门、住宅小区的防汛防台工作;督促辖区内物业公司保证小区及地下车库排水管网畅通,排水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和积水排除;负责所辖城市建设工程涉河坝埂等阻水障碍的拆除。
区城管局:做好全区户外广告设施、店铺标牌设置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对向城区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区垃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保障沟河环境整洁;按职责分工负责河道漂浮物清理,督促保持沟河环境整洁。
区交运局:负责抢险救灾物资交通工具的调运;负责安排人员撤退和物资调运的交通工具;汛、旱情紧张时,协同公安部门,监督道路交通服从防洪安全及抢险救援要求;协调船舶航运、运输船只、内河港口做好防汛工作;协调海事部门做好水域船舶、水上作业人员的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在履行《防洪法》义务的基础上,负责所辖交通建设工程范围内涉河阻水障碍的拆除。
区水利局:负责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修编区级水旱灾害应急预案等,并指导镇、街道、经济区相关预案的修编;负责编制全区骨干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防御水旱灾害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农村供水保障工作;负责做好全区水利工程防洪排涝、水情调度和城市防洪工作,保障全区用水需求;负责全区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及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全区行洪排涝河道阻水障碍清除;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核查报送农业灾害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自救和恢复工作;监督指导渔船、沿海养殖等海上生产作业的防台风工作;组织清除违法设置鱼罾、鱼簖和网箱等捕捞养殖设施。
区文广旅局:组织指导全区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宣传工作;督促检查受洪涝、台风影响的景区、景点防御工作,协助组织游客转移安置,保障游客安全。
区卫健委: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核查报送灾区医疗卫生信息;指导灾区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根据需要,请求省、市卫健委协调区外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开展医疗卫生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完善区总体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指导各地水旱灾害应急抢险工作。建立灾情报告制度,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省、市下拨和区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区供销总社:发挥农资供应主渠道作用,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做好农资的储备、调运和供应工作;利用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网点,做好应急期间农村物资的供应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它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全区灾害性天气监测与预报、预警工作,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影响程度做出评估并作出滚动预报,及时提供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组织开展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区政府、区防指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消防救援大队:按指令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亭湖区供电服务中心:建立防汛抢险组织,落实责任制,做好防汛各项准备工作;遇建设标准以内最大洪水确保本系统输变电设施的防洪安全;保证全区防洪排涝设施、水文报汛站点、水旱灾害防御和抢险救援的电力供应保障与服务工作;保证汛期全区生产、生活用电正常可靠;遇超标准洪水和突发性强降雨有应急措施,做好灾区抢险救灾应急供电保障工作。
省水文局盐城城区监测中心:负责及时提供相关水情、雨情信息,做好水情预测预报、分析评估、总结评价工作。
区城投公司:做好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区公投公司:做好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海瀛集团:做好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城北开投公司:做好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各镇(街道、经济区):负责辖区内的水旱灾害及台风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层层分解并全面落实辖区内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责任,确保辖区内各项水利工程设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厂企业、住宅小区、地下空间、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及生命线工程的安全。
2.1.4工作组
区防指设立综合协调、监测预警、技术支持、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交通通信、医疗救治、秩序保障、宣传报道、灾情评估等工作组,承担相应工作职责。其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组成。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指示精神,按照省防指(办)和市防指(办)工作部署,负责综合协调、上传下达、工作指导、财物保障、督办核查等工作。
2、监测预警组:由区水利局、区气象局牵头,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盐城城区监测中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亭湖生态环境局等组成。负责气象、水文、海洋、地质、土壤及环境监测、预报,视情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技术支持组:由区水利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亭湖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投公司、区公投公司、海瀛集团、城北开投公司等组成。根据防汛抢险和抗旱需要,组织专家参与防汛抢险和抗旱技术支持。
4、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牵头,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局、区供销合作总社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工程抢险、受灾群众救援,统筹协调抢险救援队伍物资等。
5、转移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发改委、区供销合作总社和相关镇(街道、经济区)等组成。负责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抚慰受灾人员家属,组织调拨救灾款物。
6、交通通信组:由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亭湖区供电服务中心、各基础电信企业等组成。负责做好防汛抗旱交通运输、应急通信、电力等保障;协调组织优先运送伤员和抢险救援救灾人员、物资。
7、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组成。负责指导医疗救(援)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医疗队伍物资组织调度,做好安置和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做好灾后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8、秩序保障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相关镇(街道、经济区)等组成。负责指导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做好灾区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疏导和管制,维护交通秩序。
9、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与引导,回应社会热点关注;加强避险自救等公益宣传。
10、灾情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教育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灾情和灾害损失统计、核查与评估。
2.1.5区防办职责
承担区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镇(街道、经济区)和相关部门的防汛抗旱工作和应急处置。
2.2镇(街道、经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镇(街道、经济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3基层防汛抗旱组织
村(居)、园区和企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镇(街道、经济区)党委、人民政府以其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本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3预报、预警和防御
3.1预报
区气象、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盐城城区监测中心应加强暴雨、洪水、旱情、城市积淹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及时报告区防指,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预警信息。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区防指。
3.2预警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发布制度。
3.2.1气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依法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防汛、水利、应急管理部门实时共享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2.2水利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水情、汛情、旱情监测预报,依法及时发布水情、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和水利工程险情信息;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水情、汛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和调度信息。
3.2.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导开展与防汛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监测预警工作,依法及时发布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与同级防汛、应急管理部门实时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2.4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依法及时发布旱情预警信息,与同级防汛抗旱部门实时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2.5交通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公路、港口、航道、内河港口、民航等方面的预警信息,依法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号,提醒公众做好防范和避险准备;与同级防汛抗旱部门实时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2.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积淹预警信息,依法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号,提醒公众做好防范和避险准备;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3小时和6小时短临预警信息,与同级防汛抗旱部门实时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2.7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的方式采用网站、广播、电视(含移动电视)、报刊、短信、微信、微博或警报器、宣传车等,必要时可组织人员逐户通知。
3.3防御
镇(街道、经济区)和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组织各单位与公众积极开展自我防范。
3.3.1防御准备
1、组织准备:构建水旱灾害易发区域防御机制和监测网络,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应对措施,加强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和服务组织的建设。加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水旱灾害救灾工作。
2、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汛抗旱工程实施应急消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水利部门调度抗旱骨干水源工程,提前开展引水、蓄水、保水,增加可用水源。及时提请市防指,加大引江力度,于每年易旱期和用水高峰期的前一个月,将河湖沟塘水位普遍提高至正常水位以上15~20cm。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耕作技术,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使用效率,严格控制企业污水排放,将水质性缺水降至最低。积极执行“蓄泄兼筹”的治水方针,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各种可用手段,尽可能多储备一些雨洪资源,以备抗旱需要。
3、预案准备: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包括防洪排涝预案、人员安置转移预案、工程应急抢险预案、水工程调度方案等。承担防汛主体责任的单位,应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防汛预案。
4、物资准备: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分级储备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在重点防御部位,现场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及救灾物资和设备。
5、通信准备:组织区内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络的设施、设备汛前准备和重点区域隐患排查,落实应急通信设施设备。
3.3.2检查巡查
1、区、镇(街道、经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2、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力、交通、通信、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建筑工地、园林树木、市政、交通、水利、旅游景区、供电、通讯、供水、燃气等设施的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交通等部门按职责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船只、设施等进行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4应急响应
按水旱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4.1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1.1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区或局部Ⅳ级响应。
1、市水利局发布洪水蓝色预警(涉及我区);
2、区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
3、流域性防洪工程和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出现一般险情,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因雨洪可能或已经出现一般险情;
4、市级启动防汛Ⅳ级响应(涉及我区);
5、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1.2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区或局部Ⅲ级响应。
1、市水利局发布洪水黄色预警(涉及我区);
2、区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
3、流域性防洪工程和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出现较大险情,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因雨洪可能或已经出现较大险情;
4、市级启动防汛Ⅲ级响应(涉及我区);
5、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1.3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区或局部Ⅱ级响应。
1、市水利局发布洪水橙色预警(涉及我区);
2、区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
3、流域性防洪工程和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因雨洪可能或已经出现重大险情,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市级启动防汛Ⅱ级响应(涉及我区);
5、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1.4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区或局部Ⅰ级响应。
1、市水利局发布洪水红色预警(涉及我区);
2、区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3、流域性防洪工程发生特别重大险情,局部堤防发生决口;多处区域性河道堤防发生决口;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因雨洪可能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市级启动防汛Ⅰ级响应(涉及我区);
5、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2.1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区或局部Ⅳ级响应。
1、市水利局发布水情干旱蓝色预警(涉及我区);
2、区气象局发布气象干旱蓝色预警;
3、市级启动Ⅳ级响应(涉及我区);
4、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2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区或局部Ⅲ级响应。
1、市水利局发布水情干旱黄色预警(涉及我区);
2、区气象局发布气象干旱黄色预警;
3、市级启动Ⅲ级响应(涉及我区);
4、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3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区或局部Ⅱ级响应。
1、市水利局发布水情干旱橙色预警(涉及我区);
2、区气象局发布气象干旱橙色预警;
3、市级启动Ⅱ级响应(涉及我区);
4、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4Ⅰ级。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区或局部Ⅰ级响应。
1、市水利局发布水情干旱红色预警(涉及我区);
2、区气象局发布气象干旱红色预警;
3、市级启动Ⅰ级响应(涉及我区);
4、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综合研判
当出现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由区防办组织综合研判,必要时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镇(街道、经济区)防指参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等级建议,报区防指领导研究决定。
4.4应急响应行动
Ⅰ、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动。
当确定为Ⅳ级应急响应时,区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当确定Ⅲ级应急响应时,区防指派遣工作组,赴受灾地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当确定为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时,区委、区政府领导带领工作组,深入一线,靠前指挥,赴受灾地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4.1Ⅳ级响应行动
1、由区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区防指副指挥或区防办主任主持会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水文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研究分析汛情、旱情可能影响情况,作出相应工作安排。视情连线有关镇(街道、经济区)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3、区防办实行24小时防汛抗旱值班制度,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灾情变化。
4、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按要求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遇到突发灾情、险情等,应及时报告。
4.4.2Ⅲ级响应行动
1、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区防指副指挥或委托区防办主任主持会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水文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研究分析汛情、旱情影响情况,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转移命令。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指。视情连线有关镇(街道、经济区)防指进行动员部署。视情向事发地派出督导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区防办实行由区防办主任带班的24小时防汛抗旱值班制度。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灾情变化,做好抢险物资队伍准备。区防指视情向事发地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按要求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遇到突发灾情、险情等,应随时报告。
4.4.3Ⅱ级响应行动
1、由区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区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副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发展态势,明确工作目标、重点和措施,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并将情况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区委、区政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向事发地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区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副指挥坐镇指挥,区防指相关副指挥现场督导,相关地区党政负责同志深入重要险情、灾情现场靠前指挥、现场督查。区、镇(街道、经济区)防办实行24小时防汛抗旱值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盐城城区监测中心、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到区防办进行联合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灾情变化,做好抢险物资、队伍准备。
4、防汛应急响应期间,区教育局提醒相关校园、培训机构做好避险措施,保证在校学生安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醒相关旅游景区、重大文旅活动场地、文保单位做好避险措施,保证现状人员安全;区住建局负责做好危房群众转移,区发改委提醒地下人防商业街等做好避险措施,确保相关人员安全;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可视情安排错峰上下班;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5、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每天不少于1次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等随时报告。
6、需省或市援助时,应明确抢险救援需求,主动对口衔接,由区防指适时提出申请,保障后勤服务。
4.4.4Ⅰ级响应行动
1、由区防指指挥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
2、区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研判汛情、旱情、灾情发展态势,提出工作重点目标和对策措施,部署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并将情况报区委和市防指。按照规定程序宣布全区或部分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紧急通知,部署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区委、区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向事发地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区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坐镇指挥,区防指相关副指挥现场督导,相关地区党政负责同志深入重要险情、灾情现场靠前指挥、现场督查。区、镇(街道、经济区)防办实行24小时防汛抗旱值班。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到防办进行联合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灾情变化,做好抢险物资、队伍准备。
4、防汛应急响应期间,区教育局视情停止相关校园、培训机构线下教学,确保在校人员安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视情关闭相关旅游景区、重大文旅活动场地,确保现场人员安全;区住建局负责做好危房群众转移,视情封闭下穿隧道、防洪包围区外所有可供行人通行的沿河景观带等,确保相关人员安全;行政及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调整工作时间,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5、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每天不少于2次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等随时报告。镇(街道、经济区)防指视汛情、旱情、灾情、险情发展,可按照规定依法宣布受影响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6、需省或市援助时,应明确抢险救援需求,主动对口衔接,由区防指适时提出申请,保障后勤服务。
4.5应急响应措施
当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4.5.1洪水
1、根据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科学调度水工程。
2、当发布洪水预警后,各镇(街道、经济区)应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或者预报洪水接近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时,在充分发挥现状工程体系防洪、泄洪能力的同时,应做好抢险准备,提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4、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可在全区或局地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封闭交通道路和安全转移危化品等措施。
5、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后,区、镇(街道、经济区)防指依法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5.2雨涝灾害
1、当出现雨涝灾害时,当地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工程和排涝设备,全力抢排涝水,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当城镇发生严重内涝时,公安、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相关区域管制,禁止人员、车辆进入,疏导受灾人员、车辆等撤离,必要时关闭或限制使用可能受到危害的场所。
3、交通、通信、电力等部门确保相关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在防汛形势紧张时,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洪的压力。
5、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可在全区或局地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封闭交通道路和安全转移危化品等措施。
4.5.3水工程出险
(1)当出现堤坝决口、闸(涵)站垮塌前期征兆时,区、镇(街道、经济区)防指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河湖堤坝决口、闸(涵)站垮塌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区防指。
(2)当出现堤坝决口、闸(涵)站垮塌前期征兆时,区、镇(街道、经济区)防指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抢筑月堤或钢板桩坝,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发生堤坝决口、闸(涵)站垮塌后,区、镇(街道、经济区)防指应调集抢险队伍、设备、物资,按照决口抢护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抢险。同时区防办调度有关水利工程,设法降低外河水位,为实施抢险创造条件。水利部门负责抢险技术支撑;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协调物资支援抢险。
4.5.4超标准洪水
当发生流域或区域超标准洪水时,即新洋港盐城站水位达到2.67m以上时,按照制定的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全力抢险救灾。区防指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常委会听取汇报并做出部署,决定是否动用全社会相关资源,采取非常措施,全力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部队支援。
4.5.5干旱灾害
(1)强化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气象、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水利部门调度各类引水工程,提前开展引水、蓄水、保水,增加抗旱水源。
(3)抗旱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采取开源、节流、限量、调水和人工增雨等各项抗旱应急措施。
(4)水利部门负责疏浚河道,架设临时机泵,必要时启用备用水井,利用地下水,保障生产用水。
(5)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4.6信息管理与发布
4.6.1信息报告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区、镇(街道、经济区)防指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做好险情、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3、一旦发生较大险情、灾情,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区防办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向区防办书面报告。区防办接报后,应在第一时间处置并同时通报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或所在镇(街道、经济区)防指,视情报告区防指,按照规定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市防办。
4、各镇(街道、经济区)防指、相关单位、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上报、通报和协调处置。
4.6.2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按分级负责要求组织发布,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区防办统一审核和发布防汛抗旱动态。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防汛抗旱动态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并及时报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4.7社会动员和参与
水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灾害的情况及其危害程度,按照规定,依法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8应急响应终止
4.8.1视汛情、旱情、险情等情况变化,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区防办适时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请示,报经同意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8.2响应终止后,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及时撤销,相关应急响应行动及措施等视情进行调整,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以利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
5保障措施
5.1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细化成员单位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衔接关系,建立与镇(街道、经济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区、镇(街道、经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辖区内防汛抗旱责任人业务培训。
5.2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雨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3队伍保障
全区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人武民兵、基层抢险队伍及社会抢险力量等组成。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卫生健康、电力等部门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工作。
5.4物资保障
水利、应急管理、发改委、供销合作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装备,镇(街道、经济区)和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物资及设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委托代储部分抢险物资和设备。
5.5信息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优先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6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协助地方做好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和交通管制。
5.7技术保障
区、镇(街道、经济区)防指组建由相关单位、部门成立的会商组,及时会商突发水旱灾害应对方案,为指挥部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8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做好抢险救灾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9资金保障
区财政安排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地方、单位开展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抗旱支出和遭受水旱灾害的地方开展生产自救等。防汛抗旱抢险应急处置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5.10人员转移保障
各镇(街道、经济区)要提前组织做好人员与财产转移安置工作,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管理,保证基本生活需求。
(1)危险房屋居住人员、建筑工地临时工棚居住人员、严重低洼易积水地区等的居住人员分别由相关镇(街道、经济区)牵头,会同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区教育局等相关单位,根据预警要求,各司其职,主动作为,组织临时转移,并做好安置工作。
(2)对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劝导仍拒绝撤离的人员,各相关镇(街道、经济区)应迅速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区政府实施强制性撤离。在组织人员安全撤离(转移)时,应体现“关注民生、生活有序”,尽最大努力保证安置点人员的情绪稳定。
5.11卫生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顺利进行。在水旱灾害发生后,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等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赴灾区巡医问诊,救治伤员,开展人、畜、水产疾病的免疫、疾病监测、消杀以及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防止疾病流行。
6善后工作
6.1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时可提高标准重建。汛情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引)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状。
6.2水毁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区、镇(街道、经济区)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通信、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电力等水毁工程设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6.3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所需物料品种和数量按防汛责任状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4补偿要求
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5总结评估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予以评价。
6.6奖惩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
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预案管理
7.1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参照《盐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防指备案。镇(街道、经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相应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区防指备案。区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编制本地、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区防指备案。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抗旱部门职责编制的相关预案方案,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每3~5年和发生重大的洪涝干旱后,对本预案评估修订一次,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7.2预案演练
选择受水旱灾害影响和威胁较大的地区开展综合演练,在提升应急能力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增强预案的系统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不断完善本预案。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亭湖区2023防汛抗旱应急预案(3)(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