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9637/2023-17168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亭湖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01-1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亭湖区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区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区文化和旅游安全有序、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旅游条例》《江苏省文化和旅游活动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盐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盐城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突发事件分级

参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关于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根据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分为特別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4.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

(2)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有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4)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文化和旅游场所和活动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大威胁的事件。

1.4.2重大突发事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有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旅游者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4)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文化和旅游场所和活动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1.4.3较大突发事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有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以上影响;

(4)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以上影响,并对文化和旅游场所和活动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以上威胁的事件。

1.4.4一般突发事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

(2)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有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4)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文化和旅游场所和活动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降低文化和旅游场所和活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科学高效,依法规范。通过社会各种力量有效快速应对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用先进应急装备和科学技术,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依法规范应急工作。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重要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化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准备。

1.6风险评估

文化旅游行业的安全风险主要来自文化旅游活动、文化旅游场所、文化旅游项目和安全监管的风险。

文化旅游活动风险,主要存在A级旅游景区、文博场馆、文保单位、大型演出及重大节庆活动人员密集,容易产生拥挤、踩踏等安全事故;旅游包车存在安全隐患。

文化旅游场所安全风险,主要存在非法经营、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不合理低价游以及“黑导”“黑社”“黑车”等市场乱象;无证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未彻底杜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文博场馆、文保单位、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存在消防设施不完备、系统老化以及使用危化品等安全隐患。

文化旅游项目安全风险,主要是大型游乐设施项目、水上游览项目和出境旅游产品安全隐患。

安全监管风险,主要是部分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安全意识薄弱,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工作人员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发生突发情况,有效应对和快速处置能力不足。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副区长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必要时,区长担任总指挥,分管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

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副主任,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区台湾事务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体育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全区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以及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主任由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报、上报、分析研判和预案启动,协调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督办落实;负责相关信息上传下达,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文件、文稿的办理和会务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指导全区新闻媒体做好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报道突发事件及其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广泛普及有关安全和应急救援知识。

区委统战部:负责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宗教、民族、侨务事务等问题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工作。

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协调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涉台机构和人员的联络工作;协助做好台媒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提供涉台政策指导。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调运。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

区公安分局:依法对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实施安全管理;指导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做好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开展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处理危及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安全的暴力恐怖袭击、劫持人质等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网络造谣违法人员;对遇难尸体进行检验、数据勘验和身份识别,参与相关突发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中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供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测绘地理信息;指导文化和旅游系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施救所需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他特种设备;协助指导文化和旅游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城市低洼部位排水防涝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抢险;指导因灾毁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以及重建等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协助指导涉及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地震资料信息,并提出地震灾害防范对策;参与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遭遇地震灾害的紧急救援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提供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铁路、水路、公路、民航、城市公交等相关单位及时疏散人员。

区水利局:指导做好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相关的水利工程防洪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发布相关水情和汛情监测数据;协调指导事发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工作。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加强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督查、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参与突发事件情况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査评估、善后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伤病员救治和相关区域卫生学处理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为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管理分配应急救援款物并监督使用;参与突发事件情况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

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外事政策指导及涉外协调联络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相关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维护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市场经营秩序;提供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抢救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牵头组织文化和旅游系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食品药品中毒突发事件等调查工作。

区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涉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体育赛事活动和群众性文体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期间的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突发事件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做好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火灾事故的扑救和抢救,协调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实施人员搜救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参与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发生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现场总指挥由区应急指挥部委派。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体育局等单位和事件发生地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组成。主要职责是做好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交通、电力、通信、物资、装备、生活保障;召开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

应急救援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等单位、事件发生地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急救援专家和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查明突发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拟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经区应急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遇险遇难人员搜救工作。

警戒疏散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事件发生地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相关部门和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的安全保卫机构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和撤离,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现场保护和警戒,现场秩序和交通秩序的维护;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通行需要。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事件发生地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配合。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调配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医疗卫生资源;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为现场救援人员提供医疗卫生保障服务。

社会维稳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网信办、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和事件发生地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现场暴力事件紧急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严厉打击借机聚众闹事、利用网络媒体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化解突发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事件发生地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发布应急救援进度、应急处置情况,积极引导與论。

专家指导组:由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组织文化和旅游场所和活动行业、安全咨询、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运输等方面专家,负责为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适时调整专家组成员。

2.5 镇(街道、经济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

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及时搜集掌握人员密集场所、高风险项目、特种设备、消防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气象预警等信息,研判文化和旅游活动安全形势。当预判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风险较大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2预警信息发布

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出现的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形成预警信息,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发布。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时间、风险等级以及空间范围等。预警信息等级由高至低分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和四级(蓝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签后发布。

一级(红色)和二级(橙色)预警信息: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区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级(黄色)和四级(蓝色)预警信息:区政府受委托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预警信息通过电话、传真、报刊、手机短信、广播电视以及网络平台等方式公开传播,并通报相邻地区。文化和旅游场所和活动所在地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预警信息的传播工作,督促文化旅游场所和活动组织者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文化旅游场所和活动组织者收到预警信息后,应通过告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应急广播等方式立即传播预警信息。

3.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观测频次和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并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中断文化和旅游活动。

3.4预警变更和解除

区应急指挥部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预警的建议,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区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险已经解除的,按规定程序通知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文化旅游场所和活动组织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突发事件信息时,应立即向事件发生地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

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文化旅游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信息报告应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并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4.2先期处置

事件发生地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文化旅游场所和活动的组织者在发现或接报突发事件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引导自救和互救,并采取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设置疏散路线等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突发事件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事件。必要时,立即中断文化和旅游活动。

4.3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原则。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依法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以外,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应急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

4.4响应分级

4.4.1启动程序

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突发事件达到二级及以上响应启动标准的,由总指挥启动相应级别,并率领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

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突发事件达到三级响应启动标准的,由总指挥启动三级响应,并率领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督促,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

文化和旅游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响应。区应急指挥部委派有关部门会同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组织应急处置。

对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由区应急指挥部酌情调整响应级别。

4.4.2响应措施

启动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处置时,区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疫情防控、交通疏导、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应急救援工作动态。

(1)组织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对现场群众进行疏散,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按程序提请衔接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协调有关单位动用专业设备辅助实施营救,各成员单位应提供相应支持。

(2)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加强开展突发事件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3)组织突发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环境隐患再排查,对事件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环境、地形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针对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进行会商,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4)组织医疗卫生救援、疾病预防和疫情防控工作,调拨和紧急配送应急物资,紧急抢救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同时,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主动为伤亡人员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避免事件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5)组织实施应急排险工作,防控事件引发火灾,水、电气、热站管线损坏等次生事件,消防救援部门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受损管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开展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

(6)做好有关路段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公安部门应及时对事件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调流等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道路时,公安部门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并为赴现场参与抢险车辆和医疗救护车辆设立专用通道,提供通行保障。

(7)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以及事件涉及区域内的水、电、气、热站管线设置警戒区域,加强守护,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8)做好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工作,当文化和旅游场所和活动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对现场或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事件发生地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9)做好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进行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抢险救援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社会稳定。

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在区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4.3信息发布

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宣传部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区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按照宣传工作相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公众号等数字新媒体向公众公开或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利用网络平台了解境内外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4.4.4响应终止

满足下列条件时,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1)险情排除;

(2)现场救援活动结束;

(3)群众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安置;

(4)群体性事件聚集群众解散;

(5)滞留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6)导致次生、衍生灾害的隐患被消除;

(7)区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在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由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指导事件发生地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事件发生单位实施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影响群众,保证社会稳定。

5.2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报请市政府组织指导。必要时,区政府可以委托区应急管理局或其他负有生产安全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对有造成一定影响的一般事故实行区级提级调查。

5.3总结评估

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在应急处置结束后,要综合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制定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措施,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区人民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制定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提交区人民政府。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基层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队伍建设,确保应急队伍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在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和指挥下及时有效采取行动。

6.2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文化旅游场所和活动组织者、承办者以及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保障。

6.3生活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文化旅游场所和活动组织者、承办者以及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事件发生地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事件发生单位负责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中转移人员和应急人员饮食及其他生活必需品。超出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由相关部门提供支援。

6.4通信和基础信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协调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区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处置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提供公众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及时修复损坏的通信设施。

气象部门应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等部门应及时提供江河湖海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6.5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人员、设备、技术,药物等,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能够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事件发生地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的请求,及时提供医疗救治人员、设备、技术、药物等必要的支持。

6.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水、陆交通保障。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8组织纪律保障

参与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在接到行动指令后,要迅速组织装备并指派相关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根据预案中明确的职责快速投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形成快速高效的部门协作机制。工作中要严格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及时处置。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区应急指挥部、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推动应急知识进入文化旅游场所和活动场所,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培训

区应急指挥部、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定期组织开展对本预案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预案相关单位和人员更好地理解和使用预案,增强预案涉及单位及人员预防和处置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能力。

7.3演练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会同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全区文化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和事件发生地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对在应急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应急救援工作的単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编制与修订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可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亭湖区文化和旅游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2050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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