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6056/2022-1566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亭湖区 发文日期 2022-08-03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亭湖区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解读

 

我区分别于2006年、2014年制定了《亭湖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亭政发〔2006〕226号)和《盐城市亭湖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规定》(亭政办发〔2014〕42号),因部分制定依据已被修订,近期我区组织对上述两部规定作出了修改和完善,印发了《盐城市亭湖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盐城市亭湖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

(一)备案范围: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0元以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备案要求:报送备案机关应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备案审查机关备案。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同时要将案件录入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完成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线上备案。

(三)审查内容:备案审查机关在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依法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是否超越或滥用行政执法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四)责任追究:经备案审查,认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的,备案审查机关将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报、迟报、漏报的,由备案审查机关发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通知书》,通知其限期报送。拒不改正的,发送《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盐城市亭湖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规定

(一)备案范围: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备案要求:报送备案机关应在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报送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同时将案件录入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完成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线上备案。受委托行政机关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委托行政机关负责报送备案。

(三)审查内容:备案审查机关将依法审查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适格;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内容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四)撤销情形:备案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责任追究: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拒绝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备案审查意见的,由备案审查机关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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