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全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盐城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盐城市亭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一般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参与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超出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处置能力、跨区域需由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的一般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在工矿企业中发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引发的事故、火灾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燃气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处置,不适用本预案。
1.4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经济区)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区有关部门应与事发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可由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指挥。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1.6 预案体系
全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在内的涉及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镇(街道、经济区)及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本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操作指南。
事件行动方案是负责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的现场指挥机构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组织相关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应当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1.7 工矿企业现状及风险分析
截至目前,亭湖区工矿企业约800多家,其中南洋镇约138家、盐东镇约102家、黄尖镇约40家、新兴镇约272家、大洋街道约36家、文峰街道1家、新洋经济区约137家、环保科技城约92家。涉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其中机械、轻工、纺织行业数量居前。
在生产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风险: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锅炉爆炸、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爆炸(粉尘爆炸等)以及其他伤害等。
亭湖区工矿企业涉及行业较多,主要涉及电子制造业、塑胶制造业、纺织服装制造业、印刷业、家具制造业、商贸企业等。其中涉及粉尘火灾爆炸、有限空间作业、机械伤害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是亭湖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中重点关注类型,事故风险相对较高且频繁。
2 组织体系
亭湖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组织体系图见附件8.1。
2.1 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担任,对全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亭湖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区红十字会、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中国电信亭湖区局、中国移动亭湖营销中心、中国联通公司亭湖分局、亭湖供电营业部等部门。下设办公室及9个现场指挥组。各成员单位视情参与工矿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一般工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协助上级部门处置较大及以上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统筹救援抢险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调用;
(3)确定一般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响应级别,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统筹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指挥、协调和协助各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开展有关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5)指挥、协调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2.2 办事机构与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设立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开展区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相关工作;
(2)组织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3)组织收集、分析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重要信息;
(4)组织发布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5)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6)组织开展本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培训、宣传工作;
(7)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练,负责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的管理工作;
(8)承担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其应急处置职责
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对组织体系图详见附件8.2。
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应急处置新闻发布、报道的组织、协调和把关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协调解决新闻报告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扎口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2)区人武部:负责统筹协调驻亭湖部队支援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全区民兵、预备役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外围警戒。
(3)区委网信办:负责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工作。
(4)区发改委:根据需要做好应急物资、粮食供应。
(5)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企业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质和保障工作。
(6)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负责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实施事故现场及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好保护事故现场。
(7)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8)区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将工作经费;负责保障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9)区人社局:指导监督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提供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测绘地理信息。
(11)亭湖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因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引起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2)区住建局:负责组织提供调派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他特种设备,配合其他部门开展抢险救援。对因事故遭受破坏的公共设施、建(构)筑物进行现场紧急抢救,保障救援工作的需要。
(13)区交运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4)区水利局:负责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供水保障工作。
(15)区商务局:组织保障事故处置过程中生活必要品的供应。
(16)区文广旅局:负责指导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新媒体加强事故应急救援新闻报道。
(17)区卫健委:负责调度全区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18)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组织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督促工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相关物资、装备的调拨,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安抚和救助工作,依法组织一般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全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参与一般以上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19)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相关的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技术支持和保障。负责提供抢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20)区总工会:依法参与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1)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伤员救治工作,及时向受难者及受影响群众提供救助,参与灾后重建与救济工作。
(22)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火灾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火灾扑灭、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23)区气象局:做好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24)中国电信亭湖区局、中国移动亭湖营销中心、中国联通公司亭湖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沟通、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25)亭湖供电营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受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电网的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
2.4 现场指挥部职责
现场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参与救援单位的负责人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家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事故救援;
(2)组织制定应急救援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3)督促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订工作方案并实施,接受各工作组的工作汇报;
(4)负责现场处置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综合工作;
(5)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如环境污染),适时通知相邻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6)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7)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指示;
(8)必要时,提请区应急指挥部按报批程序请求驻亭湖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9)组织现场指挥部的会晤、政务活动等。
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事故救援组、警戒疏散组、医疗卫生组、环境监测组、处置保障组、新闻发布组、专家组、善后处置组等应急救援工作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工作组设置可适当调整。各应急救援工作组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人武部、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驻亭湖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事故救援工作;协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的调集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审核把关信息发布;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2)事故救援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实施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火灾扑灭、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及时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警戒疏散组:由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区交运局、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4)医疗卫生组:由区卫健委、区工信局、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区交运局、区市场监管局、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调度全区医疗队伍,根据伤害或中毒的特点及时提出救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对事故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为救援人员提供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环境监测组:由亭湖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委、区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对涉事区域进行现场监测工作,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控制污染扩散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6)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中国电信亭湖区局、中国移动亭湖营销中心、中国联通公司亭湖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形势和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7)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做好事件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集体采访活动的组织、新闻通稿的起草或审查工作;做好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指挥部和事故相关单位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8)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亭湖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应急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9)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亭湖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组织指导遇难者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和受灾人员的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2.5 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职责
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和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上报工作;制定本辖区内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内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2.6 企业职责
工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按规定要求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工矿企业应按照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投入,做好应急准备。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在做好自救的同时,为现场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情况,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全力配合救援工作。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工矿企业应当强化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事故风险特点,建立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同时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开展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分析安全风险大的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2 监测
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形成政府监督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的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根据工矿企业的危险特性、隐患排查、事故和执法情况实现分类分级管理和“一张图”展示,实现对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应对。
工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向所在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的确定
根据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及以上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及以上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应急指挥部对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评估,预测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级别。
3.3.2 预警信息发布
Ⅲ级及以上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发布建议,Ⅳ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区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以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谨防事故发生。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
预警信息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博客、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发布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3.3.3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受影响地区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级别;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加强预测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可用;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安全运行;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 预警信息的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事故等级将扩大至较大级别、重大级别甚至是特别重大级别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向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申请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一般等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信息初报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4.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和救援,同时按规定立即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当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范围时,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事发地村(居)民委会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服从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决定,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组织协调基层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要迅速调集应急救援力量营救遇险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隔离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危害,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时上报事态变化信息。
4.3 启动响应
亭湖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8.3。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申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相应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4.3.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和指挥本辖区进行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必要时,市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地的区政府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求,提供应急资源予以支持。
4.3.2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区应急指挥部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区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上级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 指挥协调
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1)根据现场情况和上级领导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接受区指挥中心的指挥。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要求。
(3)组织专家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4)协调与周边县(市、区)和单位的关系,寻求对应急救援的支持配合。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5 处置措施
按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应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1)制订方案。根据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研判现场信息,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搜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3)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
(5)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6)环境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气象监测和环境监测,综合分析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现场救援工作的建议。
(7)应急保障。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以及向受到事故影响的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4.6 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4.6.1 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1)实施警戒。根据粉尘火灾爆炸发生位置、粉尘性质,及火势扩大或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可能对周边的影响,确定警戒范围。对警戒区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警戒区内停电、停火,并疏散警戒区内无关人员至安全区域。
(2)制定救援方案。现场指挥部根据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周围物品危险性及火势蔓延途径等影响因素制订救援方案。
(3)实施救援。在做好充分的救援准备后,切断泄漏源,控制燃烧范围,选用正确的灭火剂实施灭火作业,灭火时,防止粉尘扬起形成粉尘云。
(4)现场监测。实时监测事故现场气象扩散和扬起粉尘浓度,监测泄漏物质和消防废水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并根据现场粉尘浓度及爆炸源的情况确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险,确定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5)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将现场救援情况及时报区应急指挥部。
4.6.2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1)实施警戒。及时采取隔离、疏散、划定警戒区域等安全措施。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对作业面可能存在的电、高温、低温有效隔离,危害物质可靠切断,消除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警戒人员应携带必要的安全检测仪器。
(2)制定救援方案。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切勿盲目施救。
(3)实施救援。根据救援方案,在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和检测报警仪器的基础上,进入现场进行救援;实施救援时,应当安排专人监护,在救援中发生不适情况,立即向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护面罩。
(4)医疗救护。对救出伤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护,立即将伤员移至空气流通处,并紧急采取人工呼吸,严重者及时转送医疗治疗。
(5)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将现场救援情况及时报区应急指挥部。
4.6.3 机械伤害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1)脱离危险区。事故发生后,迅速切断设备电源。现场人员立即向周围人员呼救,将受伤人员脱离危险区,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急救。
(2)紧急救治。对于较浅的伤口,可用干净的衣物、纱布包扎止血。动脉创伤出血,还应在出血位的上方动脉处用手指压;较深创伤大出血时,在现场做好应急止血包扎后应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在止血的同时密切观察伤员的神志、脉搏、呼吸等体征情况。
(3)持续抢救。如伤员呼吸和心跳停止时,应立即按心肺复苏法进行抢救,直至120急救中心专业人员到来。
4.7 响应升级
因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如果预计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将要波及周边县(市、区)的,以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县(市、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当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上级相关应急力量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区委、区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4.8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一般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区委宣传部、区人民政府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事故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服从与配合上级人民政府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9 应急结束
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后,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专家组评估建议,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队伍撤离现场。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应急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由区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征用物资补偿,污染消除等事项。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督促辖区内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及时归还调用和征用的财产,财产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2 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3 保险
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别由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意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发生一般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区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5.5 总结评估
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5.6 恢复与重建
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影响的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订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区委、区政府应当要加强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为建设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
(3)基层应急队伍。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基层应急队伍建设。
(4)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等参与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6.2 物资装备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并与市和周边县(市、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急需时能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区人民政府、区相关部门、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当根据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种类、风险和特点,建立健全救灾装备、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装备和物资的应急供应,加强对应急装备和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工矿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及危害程度,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处置等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并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有效。
6.3 技术支持保障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区工信局配合,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研究用于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6.4 通信和信息保障
区文广旅局、亭湖供电营业部、通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6.5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运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组织紧急动员和协调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应急车辆凭发放的应急标志优先通行。
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区交运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建立和完善全区卫生应急预案体系,针对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宣传教育。
工矿企业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健康危害。
6.7 资金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事故提供资金捐赠和各种形式的支持。
6.8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应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维护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抢险提供保障。
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控制事故肇事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6.9 人员防护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在处置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10 宣传、培训与演练
6.10.1 应急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
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等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工矿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区应急管理局。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6.10.2 宣传教育
各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6.10.3 培训
区应急管理局应组织生产安全监管干部、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应急管理相关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工矿企业应将应急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加强员工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经区人民政府审批,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区安委办备案。
各镇(街道、经济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按照本预案要求修订本地区的工矿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2 预案修订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 奖惩与责任追究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盐城市亭湖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pdf